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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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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中的几个理论问题摘要:自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在土改中确立起来的农民土地私有制发生了制度性“变异”,致使新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市场化改革走上一条迂回曲折的道路。它的基本特征是由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特别是国家意志和主流的政治意识形态决定着中国多半个世纪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基本方向。这些理论观点主要包括:消灭一切土地私有制、土地集中兼并与农民两极分化、土地的公平与效率、土地福利化分配与国家粮食安全、土地私有化会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成本等。因此从分析国家意识形态如何影响和制约农地产权制度的创新入手,以澄清我国政界和学界长
2、期存在的一些认识误区,这对于下一步继续深化农村改革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作用。关键词:农地产权;农民私有制;集体所有制;复合型产权结构;国家意识形态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农地制度经过土改、合作化、人民公社、“大包干”及第二轮土地承包等多次的反复性变革,至今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土地财产权问题。由此造成农地平分机制或明或暗的一直发挥着政策主导作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几乎失灵[1,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长期处于“主体缺位”或“产权模糊”的状态,导致改革开放以来许多地方出现愈演愈烈的“圈地运动”,造成大量的农民失地、失业、贫困等一
3、系列社会经济问题。特别是XX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全国耕地面积又减少3800多万亩,其中仅建设占用耕地面积达万亩,比上年增长了17%。这说明我国现行的土地法律制度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必须赋予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并加以法律保护。创建现代农地产权制度的基础和前提是明晰土地产权的主体,它具体由四项基本制度构成:第一是产权界定制度,第二是产权配置制度,第三是产权运营制度,第四是产权保护制度。其中产权界定是基础,产权配置是核心,产权运营是手段,产权保护是保障[3]。由于我国长期受“左”的思想影响和支配,致使
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成为一个敏感的政治话题,现在无论是谁都不敢去触动它。这正像诺思先生所讲,一旦无效率的制度选择沿着原来的错误路径走下去,就会陷入一种“自动锁定”状态,初始的制度设计将会强化现存制度的刺激与惯性,要想脱身而出就显得十分困难[4](pl-2)。恩格斯在晚年也指出:“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因素归根结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5](p695-696),其中政权是主要成分,由国家新政权确立的宪法和各种法的形式以及所有这些政治的、法律的
5、和哲学的理论又占据着主导地位,“否则把理论应用于任何历史时期,就会比解一个最简单的一次方程式更容易了。”[5](p696)本文正是从分析国家意识形态如何影响和制约农地产权制度的创新入手,试图澄清我国理论界长期存在的一些认识误区。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与农民土地财产权的问题在讨论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形成之前,首先必须要承认这样的历史事实:即中国自秦汉至清末的二千多年间,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主要形式是土地私有制。而历史上发生的每一次由私有土地向国有土地转变,都伴随着社会动乱与逆转;国有土地向私有土地转化则促使农业生产恢复和国家经济繁荣
6、。与此相适应,通过土地买卖、兼并转移产权,农民利用租佃制经营成为封建土地关系的主要内容。非耕地一般属于国家所有,不加入产权流动的领域[6](P96-97)。这种复合型封建土地产权制度隐含着许多的精华内容。譬如:(1)不管是地主或自耕农的私有土地,还是皇室国有土地,其产权都是比较清晰的,它具有一定的自我保护功能;(2)允许私有土地买卖、转让产权,它具有适度规模经营的流转机制;(3)土地租佃经营给农民提供多种选择的机会,它具有市场竞争的激励机制;(4)农民迫于人地矛盾压力,一般会限制家庭人口规模膨胀,它具有自动控制农村人口增长的约束机制。(5)公益性
7、土地资源归国家所有,它具有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保护机制[1]。马克思曾经指出:“森林是说明这一点的最好例子。只有在森林不归私人所有而归国家管理的情况下,森林的经营才有时在某种程度上适合于全体利益。”[7](P697)创建现代的农地产权制度也决不能丢掉几千年历史积累下来有价值的东西。在倒掉洗澡水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保护好“孩子”。其实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所进行的第一次土地产权革命(从土地革命战争开始直到我国大陆地区土改全部结束),是十分尊重自己的国情和传统的历史文化。1928年12月由我党最早制订的《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
8、,以乡为单位,分配给农民共同耕种,禁止买卖。”因为“在这以前,是没有任何经验的”[8](p37),所以当时只能照搬苏共的集体农庄模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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