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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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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破坏电力设备案件问题研究司法实践中,对涉及破坏电力设备的案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人一般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破坏电力设备罪进行定罪和处罚。如此进行定罪和量刑,多数情况下不会出现太大的偏差。但是,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我们也发现有不少机械执法的案例,如对盗窃某单位生产车间的发电设备、盗窃某村农用变压器或变压器用油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一律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进行处理,结果往往造成名不副实、轻罪重判或罚不当罪的情形。笔者以为,对破坏电力设备行为如何定罪,应当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对具体案件进行具体的分析,而不应当机械地套用破坏电力设备罪进行处罚。本文从犯罪构成角度、从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对破坏电力
2、设备案件如何定罪问题作出分析,希望能澄清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错误认识,引起司法部门和其他法律业内人士的高度重视。一、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几个基本问题。(一)我国刑法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规定。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部分对破坏电力设备行为的构罪情况作出了一般规定。其中第118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9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二)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基本特征分析。透过我国刑法对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规定,我们不难发现破坏电力设备罪与其他犯罪相比有如下基本特征:1、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国家或社会不特定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安全。我国刑法分则主要是根据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来进行分类的,刑法分则将破坏电力设备行为归入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里面进行打击,主要考虑的是破坏电力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2、本罪属于行为犯,而非结果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己经危及或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就可构成本罪,并不需要所危及的客观后果一定发生。当然危害结果是否发生直接影响到对行为人处罚或量刑,即通常讲的“结果加重犯”。3、本罪在
4、主观要件上并非一定要求是故意犯,过失也可能构罪。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即便是其主观上没有故意破坏的意而完全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所造成的,也可能构成本罪。当然,对过失犯罪,一般要求危害后果发生才可定罪处罚,而且罪名前应加“过失”二字。4、本罪起刑点较高,最高刑可为死刑。实施破坏电力设备行为一旦构罪,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要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与一般违法犯罪相比,我国刑法对此类犯罪的打击是相当严厉的,属于刑法严厉打击的一种犯罪类型。对其进行严厉打击的重要原因是刑法要保护社会公共安全。(三)如何理解破坏电力设备罪
5、中的“危害公共安全’问题。危害公共安全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危害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及社会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的行为。这里的“不特定”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特征,它指犯罪行为不是针对某个人或某个具体的财物,而是针对大多数难以辨别的社会公众而言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是行为人难以预料的,虽然行为人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但其行为不仅侵犯了所要侵犯的特定对象,而且也侵犯了多数人或财物,这个多数人或财物是不特定的。也就是说,破坏电力设备行为最终所侵害的后果是不特定的,或足以致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这里的“不特定”不是行为人主观目的或动机上的不特定,而是客观损害后果上的不特定。
6、行为人主观上可能是针对特定的目标,实施确定数量或范围的破坏行为,只要排除不掉对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及社会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的构成侵害,就应当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四)如何理解破坏电力设备罪中的“电力设备”问题。所谓“电力设备”是指发电、变电、输电、供电设备,如发电机、变压器、高压线等。我们需要强调和说明的是破坏电力设备罪中的“电力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必须是遭到破坏后可能会危及到不特定人生命、健康、财产或不特定单位生产运营的电力设备,如电厂或电站的重要发电机组、城市或乡村主要输变电线路或设备等。因为破坏这些电力设施,往往会对不特定单位的生产经营、不特定个人的
7、生命健康或财产造成重大损害。对于非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或虽正在使用中但属于无关紧要部位,或遭到破坏后不会或不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的设备,则不应当理解为此罪名中的“电力设备”。如盗窃某生产车间的发电机、拆盗属于某单位或个人的终端变压器或其他电力设施,不会或不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的,则不应当理解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破坏电力设备。二、司法实践中对破坏电力设备案件的定罪概况。(一)关于对破坏电力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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