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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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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司法改革研究》.从前,司法制度问题很少引起主流法学界的关注。其中原因,除了法制建设过程中通常对立法建构更重视外,还跟传统上规范法学的主导地位以及法律学科自身的分类有关。司法研究并非法学的分支学科,虽然宪法、法理学、诉讼程序法以及法律史等领域的学者都有所涉及,但是学科划分开辟了视野,又遮蔽了视野;仿佛探照灯,强烈的光柱无法避免明显的死角,令我们对司法制度这一法律秩序中至关重要的因素难以展开深入的研究,从事法律学习的人们在知识和技术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这方面的缺陷。 值得欣慰的是,近年来这种情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进入司法研究这个领域,司法改革成为各种学术研讨
2、会的主题,大量论文、著作涌现出来,并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著名民法学家王利明教授也加入到司法研究的学者行列中,而且出手不凡,一下子就是五十万言,这是很令人兴奋的事情。 本书是时下关于中国司法改革最全面的著作。书分两编,凡十三章,第一编总论,涉及司法制度而不只是司法改革的一系列基本的理论问题,例如司法权的性质、程序公正、司法独立、司法权威与司法**等等。第二编则分门别类地对改革所涉及到的各方面问题作了细致的阐述。这样的写作布局表现了宏大的视野和勃勃雄心,而且也为读者全方位地理解司法制度以及中国的司法改革提供了一个完整的框架和基本的知识基础。CmexGVm7'+5€T:2[
3、州学习社会学法学.gzU521.]CmexGVm7'+5€T:2 当然,体系宏大本身未必总是优点,因为体系化的叙事总需要提出一种新的核心理论,并且由于这个核心理论从而使具体问题有了与前人不同的解读。体系化理论是对常规的突破,它不拘泥于细枝末节,又能够获得局部与整体之间的和谐。与此同时,不拘细节并不是无视细节;理论家的论证也需要历史家的功夫。在今天这样一个学术分工越来越细化和深化的时代,追求体系化和全方位可能意味着不得不在一些平常缺乏研究的领域里依赖二手资料,而且容易出现鉴别能力方面的困难。在本书里,我们看得到这样的例子。例如在涉及中国古典法律制度时,对行政、司法诸权合
4、一的历史成因和权力形态的解释(页4-5,98-9,等等),对于所谓中国古代判例法传统以及对现行判决拘束力的论说(页255-256),中国古代已经有“陪审思想”的说法(页384注2),涉及我国现行宪政体制时不断地将其称为“议行合一”体制(全书至少六次),司法现代化的命题及其论证(页40及以下)以及在论述英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历史时所表达的见解,都因为所依据资料或论著本身所存在问题而弱化了相关论证的说服力。尽管如此,还是在许多方面显示了他的洞察力。给我留下较深印象的地方包括我国何以应当更多地借鉴对抗制(页314及以下),现行司法管理制度中面临的法官素质与司法独立之间的悖论或恶性循环(页
5、318,321,465等),判决理由在司法决策中的价值(页352-354),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关系如何合理化(页119-120,456及以下),等等,的解说不仅具有相当强有力的理论和逻辑的力量,而且也具有对策性研究所应有的可操作性,对于今后中国司法改革的战略以及具体措施的选择都是具有很好的启示意义的。 理论与对策之间的平衡是一个不容易达到的境界。实际上,在这背后是的自我角色定位问题。定位不同,话语风格、叙事方式甚至所持观点便会出现差异。本书既是一位学者,同时又是这一代学者中参与实际制度改革的活跃人物。这样的双重身份在本书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记。注意将相关观点解释为与官方见解相
6、一致,以经典作家及领导人的话语作为论据,对某些尖锐问题缺少超越官方话语的论证(尤其是政党领导与司法独立之间关系,参看页88,105-107,117-8),等等,都是这方面的例证。虽然这样的话语风格以及观点的呈现方式在实际上具有“托‘今’改制”的效果,有助于减少相关主张在接受过程中的阻力,但是,其中的代价也不小。以政治话语为主导的旧有法律学术研究范式难以通过这种研究实现真正的转换。没有这种转换,中国的法律学术便无以自立,法学没有自家独立的话语,也难以产生以此种话语以及知识调整社会关系的独立的法律职业阶层或集团,难以产生社会对法律知识的依赖,依法治国云云终究不过是托诸空言而已。
7、不仅如此,托今改制还可能使“戴帽”话语与实际主张之间出现内在的矛盾。举一个明显的例子。在本书中,一方面强调我们不实行三权分立,而是议行合一,另一方面,又认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法院的监督只能表现为对财政、人事等方面的控制,议会不能干预司法独立,不能从事所谓“个案监督”。实际上,所主张的议会与法院之间关系的具体内容与美国这样的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别,或者说,基本上属于实行议会制**的国家所实行的模式。然而,还是要说我们实行的是议行合一,并且认定“司法独立具有一定的虚伪性,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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