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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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实施2000年,合肥市人大常委会首次设立特定调查委员会,对汪伦才案件实施监督,查清了汪伦才案件的真相,使普通民众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涉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得到查处,维护了司法公正和的尊严,提高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反响强烈,全国多家新闻媒体对此事进行了报道或转载,其中《合肥晚报》的汪伦才案件系列报道还被全国人大评为2001年度宣传人大制度好新闻一等奖。?采用特定问题调查这一法定形式,对社会反响强烈的具体案件实施监督,是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成立以来的首次,这是个案监督形式的的一次勇敢尝试和重大突破。这一成功的实践为个案监督提供了可资借鉴

2、的先例。?一、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法律规定的强硬的人大监督形式?  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实施2000年,合肥市人大常委会首次设立特定调查委员会,对汪伦才案件实施监督,查清了汪伦才案件的真相,使普通民众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涉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得到查处,维护了司法公正和的尊严,提高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反响强烈,全国多家新闻媒体对此事进行了报道或转载,其中《合肥晚报》的汪伦才案件系列报道还被全国人大评为2001年度宣传人大制度好新闻一等奖。?采用特定问题调查这一法定形式,对社会反响强烈的具体案件实施监督,是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成立以来的首次,这是个案监督形

3、式的的一次勇敢尝试和重大突破。这一成功的实践为个案监督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先例。?一、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法律规定的强硬的人大监督形式?所谓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查证某个重大问题而依法定程序组织的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会;第五十二条规定: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提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

4、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这是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强硬的监督措施,它的特点在于:一是特定问题调查不同于人大的一般调查,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能的活动。二是特定问题也不同于一般问题,它是指某项特殊或重大的问题。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就汪伦才案件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正是因为这一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述特性。汪伦才案件缘于1996年11月肥东县财办下属负责人汪伦才与承包人王某某因承包结算引起的争吵撕拉案件。

5、这起原本普通的民事纠纷,由于一些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个别司法人员在办案中置公民权益于不顾,不能公正司法,致使案件性质变为刑事案件,历时三年多才作出终审裁定,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极大伤害。虽最终裁定受害人无罪,但有关部门不追究作假诬陷者的法律责任,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应有赔偿;案件涉及市、县两级公、检、法机关以及市、县两级卫生部门和法医鉴定单位,涉案面广,社会大。我市人大常委会正是抓住了汪伦才案件的这些典型性,运用特定问题调查这一监督形式实施监督。其目的不是单纯为一个案件或给汪伦才一个说法,旨在通过这一案件的调查和深入剖析

6、,找出我市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监督和促进司法部门切实做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和公正司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二、依法办事是成立特委会监督案件必须坚持的原则?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是实现法治的关键。包括权力机关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自觉做到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权威。作为行使立法和监督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治国中起主导作用,更应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监督。?一是坚持依法开展监督的原则。监督个案重在事实和证据,关键是证据要有法律效力。特委会的调查非一般意义上的调查,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仅需要取

7、证的方式符合法律程序,更需要使证据符合法律要求、具有法律效力。特委会对汪伦才案件中的关键证据的查证,一方面请公安刑侦人员参加,一方面走访多名专家,并到省和国家级的司法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取证,使得证据的取得符合程序,经得起推敲,为常委会的依法监督案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是坚持事后监督的原则。人大对司法机关具体案件的监督,其法律界限就是不妨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我市人大常委会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在司法机关对汪伦才案件最终裁定后实施的监督。因此不仅没有代替或干扰司法机关独立办案,而且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间接手段达到监督目的。这一点也得到司法部门、法学

8、界专家学者的广泛认可。三是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这是由国家权力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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