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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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未成年人是一个独特的社会群体,未成年人犯罪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问题,关乎国家的稳定和民族的未来。因此,对有关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矫治未成年罪犯以及保障无罪的未成年人不受刑事追究等课题,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予以了足够的重视,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对未成年罪犯的刑事责任承担、定罪处刑原则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等均作出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全国法院还通过

2、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等方式,提高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2003年3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进一步作好少年法庭以及涉及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的要求,宜昌中院成立了少年法庭工作指导小组并在刑二庭设办公室。同时,针对全市法院2000年至2002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综述如下:  一、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0年至2002年,宜昌市

3、两级法院共审理各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72件522人,其中适用减轻处罚200人,宣告缓刑142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85人。涉及的罪名有抢劫、盗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寻衅滋事、强奸、贩毒、敲诈勒索、交通肇事等,且以抢劫等前三种犯罪居多。  从近三年来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看,宜昌市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一)犯罪性质较严重。多为暴力、侵财案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明显,少有过失犯罪,但多因未成年人易冲动、好胜心强、情感不稳定而临时起意,突发犯罪,且不计后果,常为一些琐事大打出手,甚至行凶杀人。如宜都法院审理的

4、钟某、孔某故意杀人案中,两被告人为买鱼钩与人发生争执,竟乱刀砍死一67岁老人。案发后当公安人员讯问是否杀人时,他们竟微笑着回答:“是我们杀的”。  (二)犯罪手段成人化。有的未成年人在犯罪预备阶段的策划和犯罪过程中组织实施均显得成熟老练,没有心虚、胆怯的表现,犯罪手段已类似于成年人罪犯。如猇亭许某、冯某、李某、王某在实施抢劫犯罪的过程中,从邀约到踩点,从暴力实施抢劫到抢劫得手后逃离等,几人均作了周密安排,实施犯罪时行动有条不紊,不象是未成年人作案。  (三)纠合犯罪增多。未成年人独立性差、意志不坚定,喜欢聚群、结伙。主要以哥们义气为纽带,以邻居、同

5、学、亲朋关系为桥梁,拉帮结派、交叉影响,在相互不良刺激中很容易一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未成年人盗窃犯罪中,很多情况是两人纠合一起,一人望风,一人行窃,共同作案。有的甚至发展为团伙犯罪,危害一方。如远安法院审理的一起未成年人团伙犯罪案件,该团伙自2001年7月至2002年5月,采取用钥匙套开或强行扳开摩托车锁等手段盗窃摩托车,强行拉开卷闸门锁的手段盗窃商店,共作案27起,盗窃物品价值5.4万元。  据分析,造成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是一些未成年人在初中毕业后没有继续升学读书,处于“三不管”状态,即学校不管、家庭不管、社会也不管,

6、再加上他们又没有掌握一定的谋生技能,结果是经常三五成群纠合在一起,惹事生非;二是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不够,学校对他们的教育缺少针对性,许多未成年学生的头脑中毫无法律常识;三是网吧、迪吧及毒品往往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特别是网吧,现在一些未成年人整日泡在网吧,有家不归,甚至赊帐上网等,没有钱付款便去外面抢劫、盗窃;四是大众传播媒介过分地宣扬暴力、色情等不良文化,造成文化环境的恶化,这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潜在诱因。  二、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具体做法  (一)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严格依法从轻、减轻判处。把未成年人审判的

7、着眼点放在对失足少年的教育挽救上,目的是使他们最终回归社会,重新做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在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时兼顾保护社会利益和犯罪少年的利益,对初犯、偶犯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未成年罪犯,在从轻、减轻判处的同时多适用缓刑,这是依法体现保护政策、实现惩教、挽救的较好方式,实践证明将那些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判处缓刑后让他们在社会大环境接受监管改造,有利于他们积极改过自新,也避免了判处实刑后服刑时可能产生的交叉感染。同时,在具体审判中,严格依照刑法规定,准确适用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把握好处罚尺度,做到罚当其罪,兼顾教育其人。  (二)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

8、合”原则,有针对性地做好未成年被告人的庭审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他们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危害,理应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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