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庭审风格和律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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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的庭审风格和律师的应对作者:陈卓(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一、诉讼的博弈诉讼是一种存在于各诉讼参加主体之间的多重博弈。律师和本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博弈是最好处理的,是一种利益的兼顾,即对于律师而言,要考虑如何“多快好省”的处理好案件,在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此种博弈例如委托协议中的风险代理。律师代表本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及律师之间的博弈是最普遍的,是一种对抗性的动态博弈,但这种博弈在正常情况下是平等的,这就好比两个人玩牌,虽然摸的牌有好坏之分,但是能不能赢也要看各自的对策和手段,此种博弈例如双方的举证

2、和质证。对于律师而言,最难处理的是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博弈。首先,这种博弈是地位不对等的。律师所能依仗的主要是当事人提供的事实依据和自己所寻找的法律依据,而法官手中则掌控着裁判结果的决定权,这也就是说,律师手中的牌有没有用,取决于法官是不是认为其有用。因此律师在法官作出裁判文书之前只能说我认为这个案件应该怎么样,但不能说我认为这个案件一定会怎么样,即律师的意见与案件裁判结果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博弈也是信息不对称的,法官能够感受的律师的意见,但是并不一定会像律师展示自己的真实倾向或意见,双方之间就好比隔着一层单项透视

3、车窗,法官坐在车里淡然地看着律师在车外的一举一动,而律师就是贴近车窗“打望”,也不清楚里面的情况。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博弈是合作性与对抗性并存的。在法官的意见与当事人的利益存在一致性的可能时,律师要做好法官审理案件的助手,此种博弈是合作性的;但在法官的意见与当事人的利益存在冲突时,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博弈则存在一定的对抗性,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律师未能审时度势,依然在做自己的助手角色,那么将成为当事人的掘墓人。然而,如前所述,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博弈存在地位不对等,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此个案中究竟是合作性的还是对抗性的,就需要律师进行分析和判

4、断。案件的决定权在法官,但是律师不能靠天吃饭。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博弈虽然困难了些,但是律师发挥主观能动性还是会有作用的,就算不能扭转乾坤,但趋利避害是有希望的。所以好的诉讼策略不仅仅是针对对方当事人的,而且要考虑到如何在案件中处理好与法官之间的关系。在车外面虽然看不清车主的面貌,但是通过看车本身是什么牌子、车的整洁程度如何、贴的装饰是什么风格,也应当能够对车主的情况有个初步的了解。同样,虽然律师虽然看不到法官内心的想法,但是法官外在的庭审风格表现是看得到的,根据法官的庭审风格总能凭经验推测出一些有用的信息,进而根据这些信息来制定

5、诉讼对策。因此针对不同法官的庭审风格来作出不同的应对,就是律师跟法官之间进行博弈的表现。二、法官的庭审风格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和2010年制定过两版《法官行为规范》,虽然规范是统一的,但是具体执行到不同的法官身上依然会变幻出多种不同的形象,这不仅与法官个人的性格相关,而且与制度以及法官工作的状态相关。我国的法院体系分为四级,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就我个人的体会而言,基层法院法官的庭审风格与最高法院法官的庭审风格对比最为鲜明,而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则往往介于二者之间,中级法院更偏向于基层法院一些,而高级法院更偏

6、向于最高法院一些。出现这种庭审风格的差别,在一定程度上讲,跟相关法院所接触的当事人及律师的法律专业素质高低有关系,也与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和使用的庭审程序、法官处理案件的数量等因素有关系。我个人并不太赞同将级别管辖的权限下放,前些年级别管辖标准尚未调整时,标的额几千万元的案件一般都会在中级以及高级法院审理,但现在级别管辖标准下放,基层法院负责这些案件的一审了,这直接带来的一个问题就是基层法院审理这些较为复杂的案件时依然是审理简易程序民事案件的风格和态度,工具和对象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匹配的问题,就好比小螺丝刀去拧大螺母,这对于案件事

7、实准确查明以及责任准确认定是不利的。(我并不是轻视基层法院的法官,事实上他们在现在的法官群体中是最辛苦的,处理的案件是最和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他们也是普通人,法官的职业再高尚也就是份工作,谁在特别忙碌的时候都会希望能够更快捷的处理完手上的事情,客观上也都不太可能方方面面都顾及到,以己度人,基层法院的法官心态未必不跟别的行业一样。)不过,这种现象也在某种角度上说明了法官不同的庭审风格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不同的影响。通过对比此前所经历的很多案件,我认为法官庭审风格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比性列举:注:以上图片仅为形象概括,并不具有

8、绝对性,只是为了说明出现不同风格的概率以及程度问题。1、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是对于庭审方式最典型意义的概括,一般都认为大陆法系国家诉讼庭审执行职权主义,即主要体现法官的能动性和主导性,限制双方当事人和律师在庭审中的表现,当事人和律师要从属及配合法官对案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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