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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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财政职能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预算外资金安排建设项目;

2、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建设项目;  (五)其财政性资金安排项目支出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要求确定每年评审重点和任务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其情况;  (六)财政部门委托其业务  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3、 2.对项目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委托评审任务;  (二)根据委托评审任务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资料进行初审;  (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五)对建设项目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工程造价;  (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财务、资金状况;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八)向

4、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九)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十)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委托评审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投资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财政部门汇报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要求:  (一)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评审机构确需与其评审机构合作完成委托评审任务须征得委托评审

5、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需要说明问题其中评审结论内容主要包括:  1.该项目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该项目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3.该项目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4.确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对建设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原因如发生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概算外投资审增情况应

6、与概算内投资审定情况分别表述  (四)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五)应建立严格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委托评审任务提出评审具体要求;  (四)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关系;  (五)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

7、构报送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经确认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七)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向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任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付费办法按照财政部财建[2001]512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

8、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评审机构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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