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电大《证据学》考试复习论述题14题附答案

2019年电大《证据学》考试复习论述题14题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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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电大《证据学》考试复习论述题14题附答案论述1.证据内容与证据形式的关系?答: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本身内具有的证明能力,它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关联性;证据的形式是证据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外在表现方式和正当的获取手段。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法律应该反映人民的意志,法律上具有效力的证据应具有效力的证据应具有确凿可靠的内容,而且有证据力的证据应享有法律上的有效形式,二者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它们的对立体现在各自表现的内容不同;它们的统一表现于具有共同的目标——查明案件的真实。二者一致,这当然是最理想的现实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常

2、常难以统一,主要是因为理论与实际结合上存在两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一、证据材料内容真实,取证方式违法。即以违法手段获取的证据经查证具有真实性。对这样的证据,有三种不同观点:(1)一律排除;(2)证据可以采用,但应依法处理违法取证的人员;(3)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不同情况对待。比如:对待实物证据与对待口头证据的方法是不同的。上述三种意见对如何惩罚取证违法者各有理由,无法达成供识。二、合法获取的证据,经实践证明有少数不具有真实性的内容,没有证据力,但以合法的证据形式进入诉讼程序。也就是说经过法定程序的鉴别仍未能排除那些不具备证据资格的假证据进入了证据范畴,享有法律效力,在

3、实践上没有办法根除这一现象的发生。以上两个问题,分别从理论到实践上说明我们的理论研究在法律程序上尚有缺陷,对于假证据和非法证据无法杜绝。正因为如此,我们应面对现实,既要考虑保护人权,又要考虑维护程序,从而力求做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核心,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应为之服务。因此,在证据的内容与形式关系上应有的观点是:(1)坚持有真实内容的证据,原则上应使其具有合法的证据形式,这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从而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不能因噎废食,为了惩治违法者,而使真实的证据不能使用。(2)重视对人权的保护,对于证据收集、采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一委依法严处;坚持按法律程序办案,坚决惩治

4、违法行为,以实现诉讼程序公正。(3)对严重违法收集的证据,基于可靠性程度差,必须限制采用,严格审查,尽可能不采用,如必须采用,必须有充足、合理的材料证实其可靠性时,才得使用。2.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答:法律对于诉讼活动的任务、原则、程序、原告、被告的权利和义务,司法机关的职能和任务,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都作了规定,这种规定的总称就是诉讼制度,也就是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总和。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之一,它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诉讼制度决定证据制度。当然证据制度并不是完全被动和消极的,它可以影

5、响并反作用于诉讼制度。总之,二者密切联系,不能截然分开。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都是属于一定历史范畴的东西,是历史的产物。它们随着历史的演变而进化,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它们在各个阶段上表现为不同的类型,各具不同的特征,但也有其连续性,不能截然分开。其终极原因是生产方式的变革,直接原因则是统治阶级的更替。它们是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一般来说,证据制度又是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与诉讼制度相适应的,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然而证据制度并不是完全消极地适度诉讼制度,它对诉讼制度有反作用,具有相对的独立性。3.混合式诉讼与自由心证的关系?答:资产阶级民主革

6、命后,以封建的司法制度进行了有条件的否定。资产阶级从维护自己的统治出发,继承和建立了检察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提出了保障被告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民主化的原则,实行三权分立,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新诉讼制度,即混合式的诉讼制度。混合式的诉讼制度与轻视人权的纠问式诉讼制度截然相反,它是培养在主张人的个性解放的基础上的。因此,它实行的双方权利对等的诉讼制度,按照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原则,由法院、被告、控诉人三方共同进行诉讼活动。根据不同的历史渊源和不同国度的情况,按其法系之不同,各国的诉讼制度又有所区别,但一般分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类。当事人主义主要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

7、其特点是:(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他们认为,只有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双方在法庭上互相抗衡,激烈辩论,才能提示出事实的真相,达到诉讼公正的目的。(2)充分尊重嫌疑人即被告人的主体性,重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不能对被告人进行歧视。被控诉的被告人在审理中作了有罪的陈述,只有其不是在威胁的情况下作出的,审理程序便告结束。(3)法官扮演着仲裁者角色,保持中立,处于被动地位,主动权操纵在当事人手里,因此,庭审不是必经程序。法官处在被告与控诉人两方之间,没有收集调查证据的权力,双方可以进行辩诉交易。职权主义,又称审问主义,主要盛行于欧洲大陆的一些国家。在这些国家,法官有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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