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论劳务派遣用工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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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述论劳务派遣用工中的法律风险防范论劳务派遣用工中的法律风险防范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论劳务派遣用工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用工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1009-4202(2013)03-000-03  摘要劳务派遣用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新型用工形式,其独特的结构特点为企业用工带来了诸多便利,故而为众多企业所亲睐。但是,其中的法律风险不容小觑,特别是最近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其修改内容统统指向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法律风险进一步凸显,因而有必要结合这一最新立法变化,对这一用工方式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深入剖析并进一步探讨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

2、措施。  关键词劳务派遣劳动者法律风险防范  根据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劳务派遣报告》显示,截止去年,全国劳务派遣人员已超过六千多万,其中部分国有企业三分之二以上的员工都源于劳务派遣用工。在石油、电信、铁路等编制有限的企业以及金融、服务等劳动力密集型行业这一用工方式的使用更为普遍。全国政协委员杜黎明在提案中称:“邮政、电信、银行等在营业窗口或者柜台中绝大多数都使用劳务派遣工,如中国移动50.3万职工中有劳务派遣工35.8万人,占职工总数的71.2%。”可见,这一新型用工方式已经成为众多企业的青睐之选。但是正是由于其结构独特性以及法律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强化,企业在使用采用这一用工方式时法

3、律风险暗藏。因此,有必要对这一用工方式的结构、法律风险以及风险防范加以厘清和探析。  一、劳务派遣用工结构特点及其对企业用工优势分析  劳务派遣用工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后按照其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企业从事劳动,并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在基本结构上具有两大特点:一方面,主体结构的多元化。这一用工方式打破了原有的劳动者和用工企业的二元主体结构,而将专业的劳务派遣单位引入其中,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涉及三方主体,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另一方面,雇用与使用相分离的劳动力经营模式,即“用而不管,管却不用”的模

4、式。用人企业使用劳动力,但是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由劳动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将劳动者派遣到用人企业从事劳动。  这一劳动用工方式,正是对企业具有以下用工优势,故被大量采用:  第一,节省招聘和培训成本,企业能灵活调配其用工数量。劳务派遣用工使企业具有弹性化的用人机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用工需求,向劳务派遣单位要求具有相应职业水平或资质的人员,而当企业不需要相应用工人数时,可以相对灵活地退回劳务派遣公司,节约企业资源。用工也只需企业支付一定的派遣服务费用,就能获得劳务派遣单位专业的招聘和管理服务,最大化地降低用工成本和职工培训费用,及时满足企业用工需求。  第二,降

5、低合同签订、保险缴纳和档案调取等管理成本。劳务派遣用工使得用工企业从劳动关系中脱离,则不必承担合同签订、解除、档案调取的费用,也不必支付住房公积金、提取公益金等,从而压缩了额度不菲的社保金和福利费;  第三,能有效规避用工风险。劳动争议一直是用工单位最难以处理和敏感的理由,特别是一些大型企业,由于用工数量大、时间长,劳动争议处理不当甚至为会引发群体事件,让企业不仅面对承担经济风险,还可能承担社会风险。而在劳务派遣用工关系中,用工企业用工而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一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动者签订。在劳务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出现任何劳动争议,除了法律规定用工企业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外,

6、均由劳务派遣公司来解决,避开了解决争议的用工风险。例如,如果劳动者出现工伤,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的就业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则由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  第四,打破用人单位人员编制的限制。诸如石油、铁路、电力等大型国有企业许多替代性的岗位需要大量人力资源,但是由于编制受限,而无法满足企业用工需求,而派遣用工人员关系在劳动派遣单位,无需占用用工企业编制,从而增强了用工机制的灵活性,有效缓解了这些企业的用工压力。  二、劳务派遣用工中的法律风险剖析  其一,劳务派遣单位主体资质理由导致的风险  就目前而言,我国劳务派遣主体纷繁复杂、良莠不齐,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国家机关

7、、事业单位、有关社会团体直接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如某省驻某地的劳动管理处、某些职业学校及工会等;二是劳动行政部门下属的职介所、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转制成立的劳务派遣公司;三是相关机构、团体、企业及个人投资成立的劳务公司。从上可知,其中很多机构或利用体制优势,或利用法律执行漏洞,其根本未达《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条件和注册资本要求,有的根本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论劳务派遣用工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由写论文的好帮手.提供,.质。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共有劳务派遣公司26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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