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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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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技术标准及其法律性质初探技术标准及其法律性质初探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技术标准及其法律性质初探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法律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护国家经济秩序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因此不能简单地用国际上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套用我国的技术标准,否认技术标准实际上发挥的规范作用,尤其是强制性标准具有的强制力。 三、技术标准的性质 在我国通说认为法律规范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行为摘要目前对技术标准的定义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并且我国的技术标准含义与分类与国际上也存在区别,这导致了人们在讨论技
2、术标准时往往存在认识上的差别。本文首先择要介绍了技术标准的相关含义以及分类。我国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而在认识技术标准的法律性质时,也应当一分为二地对待,并且应当从整个技术标准法律体系的角度进行分析,本文认为强制性标准是一种法律规范,但推荐性标准并非法律规范。 关键词技术标准技术法规法律规范 简介:申利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法律硕士 一、技术标准的含义 在我国,关于技术标准的含义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说法: 1.GB39351—83《标准化基本术语第一部分》,将标准定义为:“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
3、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2.《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第1部分:基本术语》(GB/T3935.1—1996):“标准是指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技术标准及其法律性质初探由优秀站.提供,助您写好论文.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推动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 3.GB—T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通用词汇》: 标准是指:“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
4、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注: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推动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 另外该指南还指出定义了“可公开获得的标准”,即:“作为标准,它们可以公开获得,以及必要时可通过修正或修订以保持与最新技术水平同步,所以,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视为公认的技术规则。 二、技术标准与技术法规、强制性标准 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将技术性贸易壁垒分为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一)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是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策略,包括可适用的管理
5、规定在内的文件,如有关产品、工艺或生产策略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二)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是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策略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可见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性质不同,其关键区别是前者具强制性,而后者是非强制性的。 ISO/IEC导则第2部分(1996年版)强制性标准一词首次出现是在该导则第11章“法规中的标准引用”的第11.4条,其含义是“借助于法律或在法规中专门引用而强制性地应用标准”。这表明,国际上的标准具有的强制作用于法律规定或法规引用,不是标准本身。 但是,1988年《中华人民
6、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这就表明了强制性标准在强制性方面就等同于技术法规。只是在效力位阶上尚未达到法规的地位,而仅仅是一种规范性文件。但是这并不影响其法律规范的性质。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对于强制性标准的效力,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并
7、且该法第四章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的技术标准与国际上技术标准的定义不同,并不排除技术标准的强制性,及以国家公权力强制某些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一定的技术要求。2002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将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条文的内容限定在下列范围:(1)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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