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制度在中国应该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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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沉默权制度在中国应该缓行内容摘要:沉默权(therightofsilence)现已成为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在已经或即将对我国生效的一些国际公约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都有明确的规定。笔者在文中论述了沉默权的含义,沉默权制度的历史发展以及沉默权制度的一般价值,指出在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是必然的和必要的;但是,笔者认为对沉默权制度的引进不能搞法制浪漫主义,要考虑引进的现实可能性和对其本土化问题,提出中国当前不具备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各种条件,故应该缓行,但我们对此要持正确的态度,同时指出,即使将来条件成熟后在中

2、国建立起沉默权制度,亦应适合中国国情。关键词:沉默权制度;制度引进;中国国情;缓行§1.引言沉默权(therightofsilence)现已成为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类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沉默权制度,但是中国法律并没有关于沉默权问题的规定,即中国并没有建立起沉默权制度,而这并没有阻止中国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修改《刑事诉讼法》期间,中国学者对沉默权问题进行了严肃的学术研究并引发了许多争论

3、。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法学界关于沉默权问题的争论并没有停止,相反,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以及与世界的逐步接轨,我国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针,特别是1998年10月签署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后,其第14条关于“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或者供认罪行”的规定,再次激起法学界对沉默权的研究热情。目前关于沉默权问题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中国是否建立沉默权制度?二是中国目前建立沉默权制度是否可行?对于这两个问题,赞否两论分歧相当严重。“引进说”认为沉默权引进我国的条件已经具备,建议应尽快通过立法

4、程序确立沉默权制度。“否定说”认为沉默权制度具有两重性,它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对抗警察侦讯的避风港,在当前刑事犯罪猛增、治安形式严峻的情况下,不宜规定沉默权,对其采取排斥的态度。[①]笔者对此持慎重的态度,认为沉默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国有建立的必要,但是在当前的条件下如果急于引进建立,它将超越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和司法实践,不具有可行性,因此应当缓行;即使将来条件具备,中国建立的沉默权制度,亦应体现中国特色,即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笔者将从以下方面对此问题加以论述,以抒笔者浅薄

5、之见。§2.沉默权的含义以及沉默权制度的历史发展笔者认为,要探讨在当前中国刑事诉讼中能否建立沉默权制度的问题,首先要解决一个基本问题,那就是:究竟什么是沉默权?什么是沉默权?这是一意见纷呈的问题,不同的国家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就目前规定沉默权制度的国家而言,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分别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②]英国规定的沉默权在英美法系国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它是一种广义的沉默权,它包括一系列权利,具体有以下六项内容:(1)任何人有权拒绝回答其他任何人或机构的提问,不得以处罚为后盾予以强制;(2)任何人

6、有权拒绝回答可能自陷于罪的问题,不得以处罚为后盾予以强制;(3)任何人因受到犯罪嫌疑而被警察或者其他有类似权利的官员讯问时,有权拒绝回答任何问题,不得以处罚为后盾予以强制;(4)任何刑事被告人在接受审判时不得被强制作证或者在被告人席上回答提问;(5)任何人一旦受到刑事指控,警察或者其他有类似权利的官员不得再就被控犯罪对他进行讯问;(6)被告人不得因在审判前没有回答有关官员的提问或者在审判中没有作证而受到不利评论和推论(至少原则上是这样)。这一观点反映了英国传统普通法关于沉默权的基本含义。根据这种理解,不仅

7、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而且对犯罪案件的知情人在没有受到法院传唤作证以前,也有权拒绝回答侦查官员的询问,但侧重点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面对指控时的权利;而某一特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沉默权有具体表现在三个环节:一是在警察或其他侦查官员讯问时,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二是侦查官员一旦对犯罪嫌疑人提出指控之后,即不得再就本案对其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开庭审判之前有权不透漏自己的辩护内容;三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拒绝作证,因而避免接受控方的反询问。大陆法系国家日本法学界对沉默权的理解是专指受到特

8、定犯罪嫌疑的人和刑事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来自官方的提问拒绝回答或者完全保持沉默的权利,沉默以及对于具体问题的拒绝回答原则上不得作为不利于嫌疑人和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以生理强制或者精神强制等方法侵害这一权利所获的陈述,不得作为指控陈述人有罪的证据使用。这是一种狭义的沉默权,据这一理解,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特有的权利,有时又被称为“自由供述权”或“拒绝陈述权”。大陆法系持此立场,与英美法系不同的是:(1)它不包括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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