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解释》的理解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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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的解释》的理解与实践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犯罪年龄低龄化、犯罪类型多样化、作案手段成人化、行为性质严重化等特点,这就要求我们的审判工作作出相应的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最新司法理念,在定罪量刑两方面均有诸多内容变动之处,特此结合近些时候市区两级法院少年审判实践中相关案的处理情况,总结如下。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明确少年审判要充分发挥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这一功能,先必须针对未成年人这

2、一特殊对象,树立正确的刑事审判价值理念。新的司法解释将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区别对待,体现了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的社会态度,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寓教于审”,形成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崭新的司法理念。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明确为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原则,这是新司法解释的主旨,也是司法理念的一次进步。它兼顾了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和法律实施中的社会公正,实现了法律体系内部的整合与协调。《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设立司法保护专章对此加以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

3、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明确为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原则符合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规律,有助于实现挽救未成年人的制度设计初衷。未成年人案主要表现为“无知犯罪”和“犯罪交往”,其犯罪动机相对单纯,大部分是为了获取财物或追求一时的逞强,抢劫、盗窃等侵犯财产型犯罪是未成年人刑事案的主要犯罪形态。未成年人思想可塑性强,如果教育处罚得当,能有效地感化、挽救他们,如果简单地按照成年人犯罪处以刑罚,强调惩罚、打击,则仅仅是让社会公众仇恨犯罪的感情得到了宣泄,

4、实际结果很可能会造成未成年人成长经历中的污点,把他们推向新的犯罪边缘,在刑罚上没有体现出他们相对较弱的社会危害性,也没有实现挽救未成年人的初衷和目的。因此应当慎用监禁刑,尽可能以非监禁刑等手段,代替监禁刑的实际执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一审刑事案中,对于主犯刘某、高某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1987年出生的未成年被告人刘某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基本上等同于她羁押的时间,尽可能缩短监禁的时间。这一案体现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时,对未成年人在刑罚上的区别对待。二、关于定罪方面的新规

5、定重申犯罪年龄的刑法意义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能依法追究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具有重要的刑法意义,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在定罪量刑方面均有区别。在定罪方面,未成年人只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

6、款规定的八种犯罪行为负责,所认定的罪名不能超越罪刑法定原则的范围。同一案中,由于被告人犯罪时年龄不同,可能出现犯罪行为相同,但罪名不同的情况;也可能出现由于犯罪时间跨越年龄界线,某一被告人相同的犯罪行为可能分别被认定为不同罪名。在量刑方面,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充分考虑年龄这一法定情节,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明确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规则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第二条规定,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7、,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第三条规定,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第四条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该条是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年龄问题证据规则的新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在法律适用上有别于成年人,年龄对案处理有重要的影响。

8、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案子在客观上没办法将年龄彻查清楚,情况非常复杂,特别是对于一些外地人员。很多地方出生日期记载不准确,或是后补的,还有一些人为了早结婚、早工作、早当兵故意虚报年龄,一旦被指控犯罪就容易出现与年龄不符的刑事处罚。先前人民法院一般是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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