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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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中国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制度  著作权法的首要任务就是调整各方利益,也就是如何协调著作权人的私益与社会的公益。健全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对著作权人和社会都有益处,并且能够促进社会进步。相反,不完善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阻碍社会进步。中国音乐作品法定许可制度在处理实际问题的过程中暴露出了它的不足。其中,集中表现为作品使用者不及时支付甚至不支付报酬,而著作权人因标的过小,诉讼解决耗时长、费用大,大都放弃了维护自己权利的机会。由于我国法定许可制度在音乐作品方面存在法定许可使用不规范、法定许可使用报酬支付制

2、度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长此以往,一定会使创失去创作热情,不利于中国音乐产业的良好发展。  一、著作权法定许可的含义  编写出版教科书、报刊转载和摘编、制作录音制品、播放音乐作品和播放录音制品,是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五种法定许可。现如今国内外学者对著作权法定许可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  国内学者对法定许可制度有不少讨论,各自有不同的观点。如:(1)法定许可,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实施某种原来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无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2)法定许可也可以理解为根据法律直接规定,以特定的

3、方式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3)法定许可是将原来应当征得著作权人许可的义务变成使用人在法律上的权利,即传播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便可直接使用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仍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其次,国外学者对此也有自己的看法,如德利亚?利普希克认为法定许可是指无须著作权人同意便可使用其作品,但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法律制度,报酬金额由法律、负责执行法律的当局或司法当局根据情况而定。国内外学者的观点不尽相同,存在不少争议。争议的地方在

4、于:国内学者强调法定许可制度的“预先假定”,说明这是法律对著作权人专有权的一种特别规定;而外国学者常把使用人的行为放在首要位置,然后再强调这种使用方式的特殊性,即受到法律的限制。  二、音乐作品法定许可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1、在电台、电视台播放  根据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4条的规定,对于电台、电视台使用其音乐作品的行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收取费用。这是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一种权利。国务院在2009年据此颁布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支付报酬暂行办法》对此也有相应的

5、规定。  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中已经加入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现如今,中国音著协是唯一此类组织),由中国音著协对其作品进行管理。所以,广播电台、电视台无论采用何种支付方式,都应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为处理与著作权有关的事务。  但在实际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运作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难以解决的状况,在诸多方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没有起到良好的作用。例如,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并没有明确提到组织对作品使用时如何进行监督和检查,无法起到保障著作权人切身利益的作用。欧洲一些国家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设有

6、巡视员,用来检查被使用的作品在当地的使用状况。  总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结合程度较低,给著作权法定许可的具体实施的效果带来许多消极影响。  2、在数字媒体上播放  音乐作品在数字媒体上的播放是指,“通过各种方式向大众提供音乐作品,使大众可以随时随地使用作品”的一种使用方式。此种播放方式,应用范围十分广泛,涉及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其进行规制有重要意义。因此针对数字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制品的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已有

7、相关的规制。  但是,作为录音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集体管理者――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还没有就录音制品的网络使用做出具体的规定。  表演者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享有著作权,第一种是一起授权,即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或者著作权人的共同授权他人使用,这是对于不能独立行使权利的部分来说的。第二种是表演者独立授权,即表演者独自许可他人对其表演进行录音、录像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  三、完善中国音乐作品法定许可制度的建议  1、细化音乐作品法定许可制度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9条对法定许可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

8、定,即“录音制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的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一条款表明,无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他人便可使用著作权人的录制品录制新的录制品。但这一规定在实际中被著作权以外的人滥用,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所以,对著作权人的录音制品采取复制、发行等方式使用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9条第3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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