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自考重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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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题型与分值根据新大纲,民法学考试的共有六种题型模式: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题。★★★注意:2001年版的大纲中只有五种题型,即没有名词解释题,新大纲增加了名词解释题。题型与分值情况大致会是如下一种情况:单选(共30小题,每题1分,共30分);多选(共5小题,每题2分,共10分);名词解释(共5小题,每题3分,共15分);简答(共4小题,每题6分,共24分);论述(共1题,共11分),案例题(共1题,共10分)。题型和分值也可能有一些变化,例如2010年10月的的考题就有判断题(共5题,每题2分,而大纲中并没有该题型,其他年份也不怎么考这

2、种题型),但这有什么难的呢?只相当于一道多选题而已,即相当于“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将5道判断题,变成ABCDE5个选项”即成,仅此而已。下面直接以大纲中的“题型示例”中所举的例子进行说明(大纲没有对这些例题进行解答)附录题型举例(教材的第146-147页)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甲被宣告死亡,其配偶乙与丙再婚后丙死亡。现甲返回住所地,经本人申请法院撤销了对甲的死亡宣告。因甲、乙均为单身,双方的夫妻关系()。A.自行恢复B.经甲同意后恢复C.经乙同意后恢复D.不能自行

3、恢复【答案】D【考点】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中对婚姻关系的影响【解析】该考题所涉及知识点在教材中的位置为:“第三章自然人/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二宣告死亡/(四)死亡宣告的撤销/(3)对婚姻关系的影响”。在教材第208页,教材内容如下:…………(3)根据《民法通则的意见》第37条的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在其被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本题考查的就是对这一个小知识点的识记。知道的,可轻松得分,不知道的,可能会失分。2.甲占有乙借给他的电视机一台,

4、其后,甲、乙约定将电视机出卖给甲。根据法律规定,自双方买卖合同成立之日起,该电视机的所有权即转移给甲。这种交付方式被称为()。A.现实交付B.简易交付C.占有改定D.指示交付【答案】B【考点】观念交付——简易交付【解析】该考题所涉及知识点在教材中的位置为:“第十三章物权总论/第三节物权的变动/五动产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教材第339页的表述为:…………简易交付是指当事人双方以转移物权的合意代替该动产现实转移占有的交付。对此,《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例如,甲借用乙的电视机,其后甲、

5、乙约定将该电视机出卖给甲。此时,电视机的所有权自双方买卖合同生效时即发生转移。…………你看,题干中的例子都直接取材于教材之中。这告诉我们,教材是根据大纲写的,是命的基本依据。教材中的例子常常会变成考题。★★★总结:单选题点多面广,对教材的覆盖面最大,可以比较全面地考查我们对教材所涉及知识点掌握的广度。若不是对教材的各知识点都有所了解(倒不要求很精通,能识别出来即可),想拿高分不容易。而这一部分试题最容易做对,若这一部分都不能拿得高分,其他部分也不可能拿到好成绩——这部分的分数与其他部分的分数一般成正相关关系。这一部分成绩好,其他部分不一定好(因为可能都了解点皮毛,但掌

6、握的不精深);这一部分不好,其他部分一定不好!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1.下列情形中,属于要约失效原因的有()。A.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B.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D.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E.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答案】ABCD【考点】要约的失效【解析】啊哈,这是哪位不负责者干的事,把《合同法》的例题写到了《民法学》的题型示例之中——《自学考试大纲》可是法规性质的文件哪!不错,合同法是民法的一部分,但基于学科分工,民

7、法学不介绍细致的合同法知识,本题内容,教材可是只字未提。考生学本课程时不要管这道例题就是了。但该知识的内容我还是作一介绍。该知识点在《合同法》教材第40页:……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是: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可见,ABCD正是教材该内容的简单罗列。E属于阻止要约生效(要约根本不生效),而不是要约生效后又失效,故不选。2.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情形有()。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C.延付或拒付租金的D.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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