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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日监管当局处理金融机构危机方式的比较
2、第1内容加载中... 编者按: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与日本均出现了金融业严重的不良债权问题和机构破产增加等现象,为抑制金融机构的破产对实体经济的负面影响,美日的金融监管当局曾经期望运用传统的方式解决金融业的问题,结果均以失败而告终。本文是以美日监管当局所采取的解决金融机构危机政策的演变为核心分析比较危机处理方式的有效性,目的是为我国成功处理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问题提供借鉴。 80年代以来,美国金融机构的破产增加,在经历了近10年的探索之后,形成了一套相对有效的危机处理方式。日本自90年代银行危机此起彼伏,参考美国的经验,正在探讨新的危机处理方式
3、。我国银行业的不良债权问题严重,虽不至于引起整个银行的破产,但处理不良债权问题已迫在眉睫,研究美日处理金融机构危机问题上的经验与教训,将有利于我国不良债权问题的彻底解决。美国监管当局处理金融机构危机的方式 80年代以来,美国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增多。根据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统计,1984~1992年的9年间,按照银行保险基金(BIF)的基准,商业银行破产累计达1453家,占1984年末银行数的10%,是1933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成立以来破产数量最高的年份,1970~1984年的15年间,银行破产数仅为190件。按照储蓄保险基金(SAIF)的基准,同期储蓄金融机构的破产累计达
4、1137家,是1984年储蓄金融机构的33.3%。特别在80年代后半期储蓄金融机构的破产迅速增加,1988~1991年间储蓄金融机构的破产数量分别为190、327、213、144件。这一时期,美国监管当局在处理这些金融机构的问题中,经过了种种挫折与磨难,最终探索出一套有效控制风险和处理危机的手段。美国监管当局处理金融机构危机问题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1991年前,根据传统的方式处理金融机构的问题;第二个阶段是1991年后,根据新的方式处理金融机构的破产。(一)美国监管当局处理金融机构危机政策的演变 1.美国监管当局对储贷机构的宽容政策 美国的储贷机构(S&L)是一个靠吸收小额
5、存款以固定利率提供15~30年住宅贷款的金融机构。1979年开始的利率上升提高了储贷机构的筹资成本,而资金运用收益由于受长期固定利率贷款的影响而难于提高,资金筹措成本的上升与资金运用收益的降低使储贷机构普遍陷于困境。面对储贷机构的问题,监管当局的战略是在问题没有完全暴露之前采取宽容政策,在问题彻底暴露后,对资不抵债的机构采取资金援助的方式。 宽容政策是指通过一系列法规、法令为储贷机构创造宽松的经营环境。 首先,在1980年3月制定了《存款金融机构的规制缓和·货币控制法》(DIDMCA)。主要内容包括:(1)在持续性的利率上升的状况下,缩小存款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领域限制,特别是扩充联邦
6、储贷机构的融资职能;(2)在1986年3月前撤销基于“Q条例”而制定的存款利率的最高限;(3)为强化存款金融机构的融资能力,将存款保险的最高限额由4万美元提高到10万美元。 其次,在1980~1982年间,联邦住宅贷款银行理事会(FHLBB)采取了许多救济储贷机构的措施。1980年11月降低了储贷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自有资本对存款额的比率由5%降低到4%;1981年9月允许有经营困难的储贷机构发行自有资本证书,由联邦储贷保险公司承购,在账面上改善储贷机构的财务状况;1982年将储贷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再次降低到3%,在会计基准上也适用缓和的会计准则。 最后,在1982年12月制定了《甘-萨
7、特哲曼法》(Garn-SatgermainDepositoryInstitutionsActof1982)。主要内容包括:为放松对储贷机构的限制,1984年前撤销存款利率的上限;扩大储贷机构的非住宅贷款与消费者金融的融资比重,即储贷机构对非住宅的商业贷款可以增加到该机构总资产的5%,消费者贷款的比重可以达到总资产的30%;撤销国民银行对不动产融资的限制;发行自有资本证书的年限为3年,即使自有资本不足,也可以继续经营。 这些法规放松了储贷机构的贷款限制,提前取消存款利率的上限,降低资本充足率,提高存款保险的投保额。然而这些本为挽救储贷机构危机的法规反而助长了储贷机构的危机,因为贷款限制的
8、放松促使储贷机构进行更高风险的投资,资本充足率的降低与存款保险投保额的增加引发了这些机构的道德风险行为。 2.美国监管当局处理商业银行危机政策的变化面对80年代以来的商业银行问题的暴露,美国监管当局的政策经历了很大转变。 首先是基于“不可缺少”(essentialityrule)的原则处理银行业的问题,如果濒于破产的金融机构在当地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是当地不可缺少的金融机构时,该金融机构可以免于破产,这是1955年美国联邦存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