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摔残新司解助南阳农民获赔4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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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线免费法律咨询www.lawtime.cn/ask打工摔残新司解助南阳农民获赔48万   2003年8月,南阳农民孙宏涛在打工时从钻井架上摔下成重伤,虽获赔6万多元,但其后半生及老母、子女的生活没有着落。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他的后半生有了着落   12月13日,当孙宏涛看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的判决书时,不禁潸然泪下。老板躲避责任   2003年6月中旬,家住南阳市仲景路的农民孙宏涛经人介绍,到南(阳)邓(州)高速公路工地,跟随一名李姓工头干临时工,具体工作是钻孔。但他没想到,这是他厄运的开始

2、。   2003年8月2日下午5时许,因钻孔需要更换钻杆,孙宏涛爬上井架6米高处准备更换钻杆,由于竖立的钻井架无任何安全保护设施,而且井架未安装保险螺丝,在魏某按下开关后,井架被拔起,向地上倾斜。孙宏涛随着20多米高的井架倒在机车驾驶室上,双腿被井架死死压住……   经诊断,孙宏涛左小腿挫灭性损伤,右胫中上段开放性骨折,左内跺骨折,并伴失血性贫血。   工头李某给孙宏涛送去1万元医疗费后,再也没有下落,但孙宏涛的医疗费还需要5万元左右。无奈,孙宏涛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递上申请书,请求查处这次事故,并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支付医疗费。但没有回音。后,孙宏涛家人提请劳动仲

3、裁部门对其工伤进行认定,但劳动仲裁部门以孙宏涛没有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受理。赔偿杯水车薪   2003年9月3日,走投无路的孙宏涛一纸诉状将承揽南邓高速公路周营——万新店段土建工程的辽宁省路桥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辽宁省路桥公司)及南阳远东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和工头王某、李某告到了南阳市宛城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辽宁省路桥公司在承揽了南邓高速公路NO.1合同段土建工程后,与远东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由远东公司承包其部分工程。远东公司又与王某签订了《内部施工劳务协议书》,将承包的钻孔灌注桩工程交由王某施工

4、。王某又与李某签订了《承揽钻孔合同》,而孙宏涛受李某雇用。孙宏涛的伤情经法医鉴定,被综合评定为重伤,其继续治疗费仍需5.3万元。   宛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辽宁省路桥公司在用人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劳动保护,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就业训练。但该公司作为南邓高速公路NO.1合同段工程的直接承包者和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没有履行上述义务,也未对远东公司、王某、李某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因而引起了工伤事故发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远东公司、王某、李某与辽宁省路桥公司是内部劳务关系,后三者不能在本案中直接承担责任,故辽宁省路桥公司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向其他责任人

5、或单位进行追偿。原告孙宏涛本人无故意或过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遂判决辽宁省路桥公司赔偿原告孙宏涛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继续治疗费共计66339.77元。辽宁省路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中院审理认为,辽宁省路桥公司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远东公司承包,远东公司继而层层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施工,导致生产隐患存在直至发生生产事故,对此,辽宁省路桥公司首先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六万多元的赔偿仅仅解决了孙宏涛的医疗费,而最大的问题是:他

6、自己的后半生,他60多岁的老母亲、13岁的儿子和两岁的女儿的生活怎么办?“解释”雪中送炭   二审宣判后不久,适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并于今年5月1日始实施。孙宏涛让家人推着自己找律师咨询,律师为孙宏涛详细阐述了这个司法解释:一、如果造成了精神损害,应当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二、过去只赔偿生活补助费,新司法解释则是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偿受害人的收入损失。三、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对未来的收入损失,因为具有抽象性和不确定性,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客观指标予以赔偿。 

7、  听完解释,孙宏涛心里升起了希望。   2004年6月17日,出院不久的孙宏涛第二次向南阳市宛城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请求判令辽宁省路桥公司、远东公司、王某和李某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定残后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49万余元。   诉讼过程中,孙宏涛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也被作出,结论是:左下肢伤残四级、右下肢伤残十级,日常生活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需1人。获赔有理有据   2004年7月至11月,法庭先后三次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1.李某作为雇主,依法应对李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2.辽宁路桥公司、远东公司、王某、李某非法将工程

8、层层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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