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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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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纱布缝进腿患者获赔 常钦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对一起医院在手术时将纱布遗留在患者体内的医疗事故进行审理,经过法庭调查,认定锦州市第二医院对此事故负完全责任,受害人赵某在经历了4个年头的反复治疗、诉讼后,终于获得252458元的赔偿。 遇车祸受重伤纱布进腿 1998年年底,身为锦州北宁市某银行工作人员的赵某在一次因公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当时身受重伤,多处骨折,由于情况紧急,赵某当时被就近送往锦州市第二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在伤势稳定后,该医院于1999年3月6日为赵某进行了腿部手术,由于手术涉及了几乎赵某的整个双腿
2、,因此,赵某在手术后依旧在该医院治疗。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赵某的亲友和赵某本人发现,经过手术的左腿切口长期难以愈合,为了防止病情恶化,赵某在2000年2月,先后到北京的积水潭医院和武警北京第二总队医院分别进行了清创术和伤口检查。而当赵某在武警北京第二总队医院进行伤口检查时,医院方面发现,在赵某的左腿伤口里,有一块当初手术时没有取出普通纱布。 查来源辩责任医院举证 由于赵某先后在三家医院进行过相关的治疗,纱布的归属问题就成了本案的焦点。首先,为赵某进行伤口检查的医院被排除了,因为赵某在这家医院没有接受任何手术治疗。
3、接下来,当初为赵某治疗的锦州市第二医院和北京为赵某进行清创术的医院成了本案的被告,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北京的医院举出了确凿的证据证明纱布不是其医院所有:一是医院对赵某进行手术的时候,都有清楚的手术器械记录,在“手术室护理记录”上,纱布数量在手术前后相符,“纱布数量核对无误”的护士长签字清楚地记录在案;另外,这家医院在赵某来医院进行手术前几个月的时候,就已经不再使用普通纱布,而是改用更容易查找的显影纱布,后者即使遗留在患者体内,医生也可以通过专门设备很快将其查找出来。而与北京的医院相反,锦州市第二医院不但在赵某手术的时候
4、使用的是普通纱布,而且在保留下来的给赵某进行手术的手术记录和器械清单上,竟没有记载手术当时的器械、纱布等使用数量的核对情况,也就是说,在锦州的医院里,医护人员很有可能在手术结束后,压根就没有对手术器械和纱布进行清点。 双方辩法院判损害得偿 在调查了大量的事实、证据之后,双方当事人对这块纱布给赵某带来的损害程度进行了激烈的辩论,通过司法部门的伤害鉴定,赵某的伤害在当初遇车祸后属于8级伤残,但由于锦州这家医院的过错,使赵某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承受了更大的痛苦,而伤害鉴定也表明,赵某的伤残等级已经由原来的8级发展到了更加
5、严重的6级。根据我国有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凌河法院裁定锦州市第二医院赔偿受害人赵某损失共计252458元,另外,一旦赵某今后因为这一医疗事故,身体出现其他直接损伤,医院还将继续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 法院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均没有提出异议。至此,一宗前后经历了4个年头的医疗事故纠纷,终于以受害人获得赔偿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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