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押汇业务中的担保法律问题探析 .

进口押汇业务中的担保法律问题探析 .

ID:23743400

大小:54.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1-10

进口押汇业务中的担保法律问题探析 ._第1页
进口押汇业务中的担保法律问题探析 ._第2页
进口押汇业务中的担保法律问题探析 ._第3页
进口押汇业务中的担保法律问题探析 ._第4页
进口押汇业务中的担保法律问题探析 ._第5页
资源描述:

《进口押汇业务中的担保法律问题探析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进口押汇业务中的担保法律问题探析.【原文出处】金融论坛【原刊地名】京【原刊期号】200210【分类号】f62【分类名】金融与保险【复印期号】200302【标题】进口押汇业务中的担保法律问题探析【作者】李莉【简介】李莉 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所【摘要题】金融法苑【正文】  进口押汇业务是银行国际业务中必不可少并且非常重要的一个品种,研究进口押汇实务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对于维护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加强国内银行参与国际竞争的法律保障,无疑是很有必要的。本文拟结合国内银行业的实践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制,对我国进口押汇业务中的有关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和分析,为防范银行法律

2、风险提出一点建议。    一、从有关案例看进口押汇实务中存在的担保法律问题  在我国银行国际业务实务中,进口押汇是银行为信用证开证申请人提供的一种短期融资。在信用证项下单到经审核无误后,开证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关系,无法及时向银行提供对外赎单的款项时,可以向银行申请进口押汇。客户申请办理进口押汇,一般须向银行出具押汇申请书和信托收据,将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银行,同时还须提供保证人;有的银行还要求客户与之签订《总质押书》,然后银行将提单等货权凭证交给客户,并代客户付款。  从上述办理进口押汇的程序来看,银行的风险似乎得到了很好的控制,因为客户不仅要提供保证人,还要签

3、订《总质押书》,将货权凭证质押给银行。对于银行来讲,这种“双保”的业务风险是很小的。但是,进口押汇的特殊之处在于,虽然货权凭证质押给了银行,但银行毕竟不是贸易合同的当事人,进口商(也即信用证开证申请人)才是货物的真正需求人,他必须取得并处理货物。于是,在进口押汇中,信托收据成为必不可少的一纸法律文件。通过信托收据,进口商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再将货物信托给进口商处理。这时,法律风险就出现了,因为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根本没有信托收据这个概念;而且,货权凭证既然已经通过《总质押书》质押给了银行,那么又根据信托收据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拥有的到底

4、是质权还是所有权呢?很显然,这些同时存在的法律文件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中是有冲突的。可以说,目前在我国银行业广泛使用的“信托收据”完全是个舶来品,是一种借用其他国家和地区实践的做法,在我国根本没有这方面的制度规定。因此一旦出现纠纷诉诸法律的话,银行的资金安全并不必然能够得到确实的保障。通过下文的有关案例,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出其中的症结所在。  a银行应b公司申请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80万元。在收到受益人寄来的单据时,b公司资金周转出现困难,遂向a银行申请进口押汇资金80万元。为降低押汇风险,a银行要求b公司向其出具了一份《贸易融资总质押书》,b公司承诺将

5、信用证项下有关的提单、运单和货运收据等物权凭证质押给银行,作为押汇款的担保。同时,b公司还向a银行出具一份信托收据,约定信用证项下货物的货权归a银行所有,b公司只是代表a银行处理这些货物的运输、保管、保险以及出售。b公司保证将该货物出售后所有敕.项专户存储,一次或分次归还a银行,在a银行的款项未获偿付前,有关货物的销售款将由b公司代表a银行持有,并随时可为a银行取得。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a银行的要求下,c公司向a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书,承诺对b公司因申请押汇而欠a银行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且保证范围不因a银行持有任何其他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而受影响

6、。  在落实了上述担保措施后,a银行为b公司办理了进口押汇,将货款付出,同时将货权凭证交给b公司,由b公司提货并销售。然而b公司销货后,没有偿还a银行的押汇款,a银行在向b公司及担保人c公司追讨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b公司偿还押汇款及相关利息、罚息,c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这是一个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案例类型,案情很简单。在对于b公司应该承担还款责任这一点上,一般不存在争议,但是对于c公司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的判决却可能会有很大的不同,主要会出现两种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一:法院认为,c公司为b公司出具了担保,原本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

7、a银行把质物交给了b公司处理,对质物失去了控制,其行为是放弃物的担保。我国《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因此,c公司对于80万元的货款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而只对债务中超出80万元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注:参见中国工商银行福田支行诉三佳公司一案,载于经贸资讯2001年8月1日。)。  判决结果二:法院认为,《总质押书》和担保书都是合法有效的,在担保书中,c公司明确承诺对b公司因押汇而形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且该连带责任不受

8、a银行持有的其他担保的影响。该承诺与《担保法》第28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