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守望相助”到“吏治应以团练为先”——由团练组

从“守望相助”到“吏治应以团练为先”——由团练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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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守望相助”到“吏治应以团练为先”——由团练组摘要:中国传统社会中,保甲制度是国家政权对基层社会实行有效控制和管理的手段,而团练源于保甲。通过对团练组织、功能等方面发展流变的历史考察,可以看到,随着基层社会自身系统发展的趋于成熟,团练逐渐从幕后走到前台,其作用日益突出。清中后期,团练势力的崛起,使国家政权与基层社会之间的关系发生错位。关键词:团练国家政权基层社会历史变迁团练源于保甲,是以保甲为基础,以守望相助、武装自保为目的的地方武装。团练作为基层社会的自卫组织,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演变动向反映了基层社会发展的时代内容和客

2、观要求。本文拟通过对团练组织、功能的历史演变加以研究,考察国家政权如何对基层社会实行规范管理与社会控制,基层社会又按照怎样的道路不断演进壮大?等等。本文按照团练自身发展的不同阶段及其所发挥的不同功能,分三部分加以论述。一、“守望相助”:以国家政权为主导的地方自卫武装团练作为保甲制的衍生功能之一,随保甲制的不断完善逐步发展而成。保甲制雏形出现在西周时期。西周政权为保持周氏族内部稳定,使平民之间“相保相受”、“相及相共”,在“王畿”[1]之地推行“州—党—族—闾—比—家”的社会组织形式。即“五家为比使相保,五比为闾使相受,四闾

3、为族使相葬,五族为党使相救,五党为州使相賙,五州为乡使相宾。族施邦比之法,十家十人八闾俱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2]清人孙鼎臣亦据《周礼》古法得出“今之团练乡兵,其遗意也”,“无比闾族党则伍两卒旅为乌合之兵;无保甲则乡兵为乌合之民”[3]。尽管其“比闾族党,周官之所以联其民使之相属,后世之保甲也;伍两卒旅,周官之所以联其兵使之相属,后世之乡兵也”的论断使人有牵强附会之感[4]。东周时期,保甲制进一步得到发展,其团练功能也自这一时期始明确出现。春秋时期,齐国为防止日益频繁的农民流亡现象,使“奔逃者无所匿,迁

4、徙者无所容,不求而约,不召而来”,进一步加强了对基层社会的控制与管理。齐相管仲严行“什伍法”:“辅之以什,司之以伍,伍无非其人,人无非其里,里无非其家”[5]。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在“什伍法”基础上实行“连坐法”。规定:“五家为保,十家相连收司,一家有罪,九家举发,若不纠举,十家连坐”。[6]“连坐法”承袭了“什伍法”原有的防范农民流迁之意,使“逃亡迁徙者易为稽查”。更为重要的是,“连坐法”规定乡下之民“犹得乡田同并守望相助”,允许基层社会保持低度的军事化水平,具有初步的自我保护功能。“守望相助”的基层军事组织经过不断演化,

5、逐渐形成了团练制度[7]。后世统治者为更有效地控制基层社会[8],继续发展保甲制,承认并鼓励基层社会实现适度的军事化水平。然而究竟何种程度为适度——既不影响中央专制主义集权制下上层政权的权威与统治,又能在基层社会实现以保甲组织起来的民众守望相助、武装自保,自行解决治安和教化问题,这是历代统治者最为头疼的问题。唐代专设团练使以管理团练事务,宋代置诸州团练使,并对保甲制进行了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方面的实践。其一,强调保甲武装在基层社会中的主导作用,在此基础上将其纳入国家政权统治体系之中。王安石在“三代六乡六军之遗法”[9]基础

6、上实行了新“保甲法”。规定:“十家为保,五十家为大保,十大家为都保,选众所服者二人为都保正副。凡保丁,听自置弓箭武艺,诸州籍保甲聚民而教之”。新“保甲法”的推行并未获得成功,反而产生诸多负面效应,如“训练无时转妨农务,且又责以捕盗催科,民不胜扰”[10];“义勇已有指挥使,即其乡里豪杰,今复作保甲,令何人为大保长”[11]等。其二,强调上层政权的主导作用,在国家有效控制监视的范围内发展保甲武装。范仲淹在袁州改良新“保甲法”,推行“保伍法”。规定:“县郭四门外置隅官四人,所以防卫而制变者也。一个隅官,须各管得十来里方可。若诸

7、乡则置弹压之类,而不复置隅官,默寓大小相维之意”。这种作法实效颇佳,“讫任满,无一寇盗”。[12]两种保甲法之所以命运不同,当然存在诸多具体原因,如王安石新“保甲法”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各地实际情形千差万别,难以划一实行,且所颁行之《畿县保甲条例》又过于粗疏;范仲淹之“保伍法”只限一地推行,易于因地制宜、统一规划等。但根本原因在于,以唐“两税法”为标志,地主租佃制刚刚开始取代西汉以来的大地主庄园制;国家刚开始逐步放弃同大地主进行土地与人口的争夺,转而依靠地主阶层来实现对基层社会政治和经济上的控制;深刻反映这一变化的九品中正制

8、、门阀制刚开始转变为科举制及新的宗族制,当时县以下基层社会中勾联上下层统治的绅士阶层尚未发展成熟,基层社会自我调控机制也未发展到位,因而王安石新“保甲法”希图通过控制“乡里豪杰”进而实现对基层社会的控制,终不免归于失败。元代置团练安抚劝农使,又置同知、副使等官。明朝建立伊始,明太祖在基层社会推行了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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