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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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  摘要:社会弱势群体是与特定社会或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运行方式密切关联的,弱势群体在社会发展中承受着来自自然、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大压力。弱势群体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就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解决这些问题,需从三个方面入手:建立弱势群体保护自身权利法律意识、重构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表达团体、构建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体系。  关键词: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法律保障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形成和构成  (一)“弱势群体保护”问题提出的社会背景  1.社会体制的变革是造成大量弱势群体出现的直接原因。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各阶层的分化也日趋明显。有的阶层物质生活

2、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变得富足,而有的阶层却在竞争中丧失了自己手中的资源,经济实力越来越弱,社会影响力也日益下降。  2.我国长期以来对工农产品价格采取“剪刀差”的手段,将农业剩余转移到工业部门,加上经济政策的倾斜和地方行政部门执行的偏差,严格的城乡二元制度将农民死死束缚在乡土等一系列不合理因素致使农民收入长期低下,成为中国数量最为庞大的弱势群体。  我们可以很清晰地看到在我们国家,弱势群体的数量非但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减少,而是在上升,他们正在成为一个庞大的社会人群,为我们的社会转型付出着巨大的代价。  (二)社会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7  学术界对弱势群体的表达各不相同,有的使

3、用“社会弱者”,有的称为“社会弱势群体”等。法学意义上的弱势群体与其他学科中的这一概念有区别,也有共性。目前,法学上尚未发现有作出明确界定的概念。但是与其它学科相比较,法学中的弱势群体概念,最重要的特征是具有法律规范性。  在法学意义上,社会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它指的是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一部分人比另一部分人在智能、体能以及权能方面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人群;社会弱势群体又是一个动态性的概念,指在日趋激烈的社会竞争和全球化浪潮中随时陷于失业、贫困、孤立、边缘化状态中的人群。  二、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法理  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法理是一个宏大的理论课题。从人道主义

4、的角度来看,弱势群体所得到的社会的特殊保护,是一种对弱势群体的人道主义关怀。因为它们相对于其他群体而处于一种权能较低的相对不对等状态。在这种不对等状态中,弱势群体往往受到不公平对待而导致自身权益被违法者不合理侵害。  从法律自身的角度来看,保护弱势群体的本质,就是体现宪法和法律的公平和平等原则,也是对法律的正义本质的具体实行。我们必须看到社会中每个人的天赋、能力、性格等造成的综合能力是有差别的,仅有形式上的平等,可能会造成结果上的极不平等。因此,对弱势群体实行有差别的倾斜保护,矫正形式正义的不足,才能体现法律对实质正义的追求。7  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看,一个社会若忽视了

5、大多数主体的发展和经济状况的改善,就不会获得长足的发展。因此,应对弱势群体进行特殊保护。另外,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也有利于遏制贫富差距的加大,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总之,完善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对我国人权状况的改善、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法治国家的建设等均具有基础性作用。  三、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  主要从立法来看,我国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仍存在严重不足:  1.适用对象狭窄。法律保障范围过于狭窄,难以适应社会发展中所出现的新情况,尤其是对历时性的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甚少。不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受上述法律保护的,都是城市的老弱病残人员

6、,缺乏保障的普遍性。  2.对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现有法律的内容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方式,以致实际中难有较为确定的客观标准进行操作。法条的用语多属于原则性宣示,缺乏程序性保障。  3.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总量上较少,而且没有形成系统,甚少有专门针对弱势群体制定的法律,使弱势群体难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另外,缺少应有的诉讼制度作为后盾,使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更多地成为形式而没有实质性的内容。  四、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机制的建立  (一)弱势群体保护自身权利法律意识的建立7  弱势群体既要了解自身的权益,更要在权益被侵害时,理直气壮的为争取权利而斗争。当

7、弱势群体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和侵权人之间的权利处于失衡状态。在法的实现程度较低的情况下,公力救济不能完全及时地保护受害人,故受害人的自力救济若为法律所禁止,其结果只能白白地受侵害而无任何补救办法。因此应在特定条件下,承认自力救济的合法性。  (二)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表达团体的重构  1.培育弱势群体的权利表达团体。利益表达的主体有个体和团体,相对于个体,社会团体能在制度范围内发挥更大的作用。它既能使弱势群体内部展开自我救助,又能强有力的增强其利益表达的分量,使其更能引起决策部门的关注,从而充分考虑其利益要求。  2.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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