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森林防火条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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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火教育时间:2010.11.25(19点-21点30分,3个半小时)地点:项目部会议室主持人:谢能(总工)记录人:胡川参加培训人员:见签到表主要内容:水洛河流域现在进入干旱季节,我部施工区域属于林区,为了预防森林火灾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组织各队学习《森林防火条例》,其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

2、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 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组织有关地区和部

3、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三)协调解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四)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

4、灾;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  第八条 林区的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铁路、农场、牧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屯、集体经济组织,应当

5、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扑火工作实行发动群众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的原则,林区所有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并注意加强训练,提高素质;国营林业局、林场,还必须组织专业扑火队。  第九条 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林区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站、检查站等防火组织,配备专职人员。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6、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森林防火检查站有权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国有林区开展航空护林,加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建设,逐步提高森林防火的专业化、现代化水平。  第十二条 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在林区应当建立军民联防制度。 

7、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可以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稞、炼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

8、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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