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

房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

ID:23714087

大小:65.17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1-10

房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_第1页
房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_第2页
房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_第3页
房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_第4页
房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_第5页
资源描述:

《房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房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答辩人(本案第二被告)WZL针对原告Wb的起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如下。一、关于举证期限。我(答辩人)收到原告的诉状时,没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证据。在开庭时原告突然出示证据,使我无法做到充分的辨认和答辩。直到今日,法院仍然没有转给我原告的任何证据副本。原告的行为答辩人(本案第二被告)WZL针对原告Wb的起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如下。一、关于举证期限。我(答辩人)收到原告的诉状时,没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证据。在开庭时原告突然出示证据,使我无法做到充分的辨认和答辩。直到今日,法院仍然没有转给我原告的任何证据副本。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

2、定,影响了我正常行使答辩权。我认为,法院在立案时没有要求原告必须提供证据、并按照被告的数量提供证据的副本,有程序上的过错。这一过错也影响了答辩人的诉权。虽然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在开庭时递交新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但是,原告递交的、在当庭请求质证的不是法律规定的“新证据”,而是在起诉书中应该附录的证据。因此,我认为,要求我仓促质证,是不公平的。我认为,在开庭时原告递交证据,法院完全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原告逾期举证为由,不接受原告的证据、不进行质证。现在我也知道我有权利拒绝进行质

3、证。但是,因为我的法律知识很欠缺,接受了质证。这是很遗憾的。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我的质证和答辩质量,受到了严重的影响。现在,按照公平的原则,我请求:(一)、请求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责令原告将提交给法庭的全部证据(复本)同时递交给答辩人一份。(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给予举证期30日。(三)、请求在答辩期内允许答辩人补充证据。(四)、在答辩期内,如果答辩人(本案被告)认为需要提起反诉,请求法庭考虑反诉请求。二、协议有效。答辩人(本案第二被告)认为,答辩人和第一被告(W

4、y)之间在2004年4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是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一)、合同是否有效,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判断。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本协议没有上述的情形,因此是一个有效的协议(合同)。这里需要特别强调指出:法律规定的第五项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个规定排除了部门规章和其他低阶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从一般的民事行为来看,行为是否有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七种无效民事行为。本协议不属于这些无效行为,因此,本协议是一个合法的民

5、事行为。所以,答辩人认为,合同是合法的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诉请“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在原告的诉状中提到“国务院的相关法规”,没有具体所指。答辩人认为,这也说明根本就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原告的诉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三、对原告逾期递交第000000号房产证的意见。(一)、房产证的填发日期是2007年6月19日。也就是说,这个房产证可以证明,从2007年6月19日起,原告取得了协议房屋的产权。这正说明,原告在2007年6月19日之前没

6、有产权证明。(二)、既然原告提交的房产证已经证明了2007年6月19日之前原告没有产权证明,就应该作出结论,原告对协议的合法性没有诉权。(三)、通俗的解释。购买二手房过户以后,购买人会拿到一个新的房产证。显然,这时购买人以新的房产证主张:“这个房子从古来就是自己的”,并且要求出卖人退款,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假如购买人提出这样的请求,社会公众会认为购买人的精神是不正常的。现在本案的情况是类似的。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协议签订时,对房屋具有所有权;原告自己的证据证明,后来,也就是在2007年6月19日,才取得了一个所谓的房产证,想以此证明其以前也是房

7、屋所有权人,这不是很可笑的吗?我希望法庭对违反常识的请求依法驳回。在这里我郑重告知原告和第一被告:对以欺骗的方式获取00000号房产证的行为,我们必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予以纠正、原告应该知道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签订协议、履行协议的事实。原告诉称:“WZL是在明知被告Wy没有房产证且未经实际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购买该处房屋的。但是,原告对这个事实,没有举出任何证据给予证明。无法说明答辩人是怎样“明知”的。相反,原告和第一被告(Wy)是父子关系。从原告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中也可以看出,原告和第一被告(Wy)的居住地是相同的,都是“北京市XX区HL

8、G三区5号楼2门402号”。若说第一被告“未经实际产权人同意”,从常识上看,是不可能的。另外,房屋交付长迖四年,接近五年,长期在一起居住的原告对第一被告(Wy)的行为没有任何察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