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条件下网络不良信息的监管与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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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条件下网络不良信息的监管与防控(摘要)加大对网络不良信息的监管与防控是当前社会信息治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健全的标准、法律及其严格执行是硬性基础,信息部门要依照网络管控技术设备的种类等制定科学的技术规范,将技术研发及应用纳入网络安全法律中,重视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网络信息生命周期技术监控是重要方式,要加强网络信息发布审核,提升网络监管过滤技术,加快制定网络信息分级制;采取辅助性措施推动网络净化式发展是必要手段,要增强网络服务商及网络公众的网络责任意识,增强网络用户的网络道德和法律观念,创建高效的

2、网络信息资源管理机制。〔关键词〕网络不良信息,信息治理,法律规范〔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175(2015)06-0086-04在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让互联网成为人们生活重要的媒介形态。在一些公共突发事件出现时,人们往往不能理性地看待,常常因着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不负责任地发表个人意见甚至中伤性文字,或者动辄进行人肉搜索、暴露别人的隐私等,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快速的网络信息传播让人们享受便捷生活的同时,也滋生了无数难以短期内遏制的负面舆情。近些年来,国

3、际上多种力量都在着力于网络信息治理,并且创建了比较完善的网络不良信息监管与防控体系,对网络环境的净化起到了良好的导向作用。然而,我国网络不良信息监管体系创建得比较晚,在技术层面对网络不良信息进行监管与防控则显得更为滞后。如何在借鉴经验并与现实结合的前提下,健全网络信息技术管理体制,就成为社会信息治理的重中之重。笔者拟从辩证角度来审视技术监管的基础、技术监管的核心举措以及辅助措施等,从而为网络信息良性发展提供策略上的帮助。一、健全的标准、法律及其严格执行是网络不良信息技术监管的硬性基础在2014年中

4、国互联网安全大会上,美国首任国土安全部部长汤姆?里奇指出,互联网信息的健康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科学、严密的管控技术(1)。而技术监管能够得以正常实施,监管技术保障性政策及制度是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硬性基础。其中,法律是政府及人民意志的重要体现,法律制度的完善为网络信息管控技术的发展提供规范与支持。因此,制定法律或规范进行引导与疏通,有利于网络信息管控技术的良性发展与应用。目前,政府信息化部门和其他法律部门己经颁布了多部网络监管法规,例如2010年的《网络金融信息管理条例》、2011年的《网络信息公告管理

5、规定》、2012年的《网络文化信息管理服务规定》、2013年的《网络真人秀节目管理规定》以及2014年的《网络综合信息管理规定》等,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不良网络信息的恶性产生与传播。但是这些法律并非技术立法,从法律或规范上保障信息管控技术设施、技术发展等,在我国并未具备完整的保障体系。因此,应进一步加强相关标准、法律的建设及其严格执行。(一)信息部门要依照网络管控技术设备的种类等制定科学的技术规范。网络管控技术设备是网络技术发展的载体,更是执行网络管控的技术平台〔2)。故而,信息部门要重视网络管控设

6、备的科学规格及性能标准的制定与统一,如制定统一的“网络管控设备生产采购标准”、“网络管控设备维护更新条例”等。只有从标准视角、条例法规视角来提出网络管控设备的相关保障性要求,网络管控设备方能及时更新,保证其符合相关指标要求,方能适应网络信息流通的管控需求。(二)将技术研发及应用纳入网络安全法律中。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信息部门与法律部门联合分析当前网络不良信息的发展特征、规律等,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是极为必要的,例如2012年出台的《互联网信息传播权保护规定》、2013年修订的《互联网保护条例》和一

7、些司法解释等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治理有着一定的作用。但是,这些法律只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民众网络行为,难以直接对网络不良信息监管技术形成推进式发展。从网络不良信息监管技术采用的规范细则到技术研宄的法律保障,形成网络监管技术的发展应用保护性规制体系,将会为增强网络不良信息技术管控的科学性、有效性提供策略支撑。(三)重视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在网络不良行为技术监管过程中,决策者与执行者要严格遵守监管技术相关法律,坚决执行相关技术要求及实施标准,以确保网络监管行为“依法办事”“按章办事”。此外,政府层面要派出

8、“执法”“专家”两大工作组,一方面用以监督网络监管行为是否合规,是否在法律限定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则可让“专家工作组”常驻地方信息机构,专门进行日常性与突发事件的应急监管技术应用指导,对共性的技术应用难题,可联网形成“多方共管”的科学模式。专家工作组还应该参与到网络不良信息监管技术的研发-应用中去。其中,“执法工作组”成员主要有相关决策领导、信息部与法律部组成的执法团队;“专家工作组”则由网络监管领域学者、监管技术研发人员及领域内优秀技术员等组成。这样,通过立法保护网络监管技术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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