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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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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 张文显 第二版 第一章 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在中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自汉代开始各代又有"律学"的名称。"法学"或"法律科学"在中国的广泛使用是近代西方文化传入中国之后的事情。在西方,"法学"一词源自古代拉丁语的Jurisprudentia。其原意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67-法理学 张文显 第二版 第一章 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在中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自汉代开始各代又有"律学"的名称。"法学"或"法律科学"在中国
2、的广泛使用是近代西方文化传入中国之后的事情。在西方,"法学"一词源自古代拉丁语的Jurisprudentia。其原意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67-)对该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往往作了不同的解说和回答。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
3、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总之,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这是就法学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的。随着法律发展成为广泛而复杂的整体和随之而来的各种法律部门的出现,产生了对法律体系进行解析型研究,即对法律进行分门别类研究的科学需要。由此,出现了法学内部的分科。然而,如何分
4、科或依据什么标准分科,这在国内外法学著作中还没有一致的观点。各国学者提出的法学分科相当宽泛,名称也不尽相同。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通常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法学体系。 一、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或迟或早要有新的法学部门与之相应。每个部门法学对该部门法的历史的研究,构成部门法专史.每个部门法学对本国的与外国的同类法的研究构成比较法(学)。这些专史和部门法学比较分别属于相应的部门法学,而对于各部门法总体即整个法律制度的历史研究,则构
5、成独立的法制史学;对于比较法的理论和方法论的研究以及对各国法律制度或主要法系的整体比较,构成比较法学。也可根据法律属于国内法或国际法,而把法学分为两大类,即国内法与国际法学。 二、从认识论的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这当然不是说应用法学没有自己的理论,只是说这种理论在概括范围和抽象程度上与理论法学的理论有所不同。相对地说,应用法学与法的实践有直接联系,它所处理的是直接的经验材料,并且它的理论一般限定在本部门法的领域。理论法学则相对地抽象,是从应用法学中概
6、括出来又用以指导应用法学的,并且它的理论贯穿于整个法律现象。至于人们通常所说的"边缘法学",一般是横跨两个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的,如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法律心理学、法医学、刑事侦查学、法律统计学、法律教育学等等。它们有的侧重理论研究,有的侧重解决法律实践问题,分别属于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第二节 法学与相邻学科 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着特殊联系。这是因为:第一,在认识论上,科学是人类认识世界的成果,又是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科学可以分为若干大类,每一类都包括一系列科学部门。在不同的科学部门之间还有若干边缘科学。各门科学都以具有矛盾特殊性的特定客体作为研究对象。各门科
7、学以其研究对象的个性而互相区别开来,各自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同时也由于它们研究的对象的共性而互相联系,并一起构成科学体系或学科群。法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来说明法的现象,从而使它能够深入到法的本质和价值基础中,并且能够解答法的外在方面(如法的政治方面、经济方面、社会方面)和客观倾向,同时也以自己的认识成果推动其他学科的发展和新学科的产生。第二,在现代社会,法律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关法律现象的许多问题不单是法学的问题,而是属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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