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行政起诉状

七、行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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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七、行政起诉状(一)行政起诉状的定义和作用行政起诉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请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2、;(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除上述八方面外,人民法院还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行政起诉状的原告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被告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起诉状是保障行政诉讼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有力工具。(二)行政起诉状的范式行政起诉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用)原告:所在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职务:电话: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经营范围和方式:开户银行:账号:被告

3、:所在案由: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证人姓名和住址:此致××人民法院  起诉人:年月日附:本诉状副本份 【例文】 行政起诉状 原告:施建辉顾大松工作单位:江苏杰伦律师事务所被告:南京市规划局第三人:中山陵园管理局请求事项:1.诉请判决撤销被告对第三人作出的“南京紫金山观景台”规划许可。2.诉请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今年,第三人南京市中山陵园管理局于中山陵风景管理区内紫金山最高峰头陀岭兴建“南京紫金山观景台”。该建筑整个结构为“框筒七层、地下二层”,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该七层钢筋水泥建筑兀立于连绵起伏、绿意盎然的紫金山脉最高处,极大的破坏了南京市民引以为荣并享誉海内

4、外的紫金山自然景观,同时也极大地影响了凭票入园游客的游兴。根据《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第七条有关“保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维护风景区的生态平衡,各项建设设施应当与风景区环境相协调”规划原则,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南京市规划许可行政职能部门,对第三人实施该项建设的规划许可中未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

5、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规定,原告通过购买、使用中山陵园风景区优惠年票行为,与被告对第三人建造紫金山观景台的规划许可具体行政行为形成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原告依法有权就被告该规划许可行为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判令撤销被告对第三人作出的“南京紫金山观景台”规划许可,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请依法判决! 此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施建辉顾大松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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