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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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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谁来监督司法解释?
2、第1 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进行的解释,它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审判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检察解释,是我国重要的法律渊源。建国以来,特别是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作出后,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颁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占绝大多数。这些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弥补立法的不足和滞后,保证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司法解释数量的骤增,司法解释中的问题也不断显现出来,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司法解释立法化和随意化。一、司法解释
3、立法化。 谁来监督司法解释?
4、第1 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进行的解释,它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审判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检察解释,是我国重要的法律渊源。建国以来,特别是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作出后,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颁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占绝大多数。这些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弥补立法的不足和滞后,保证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司法解释数量的骤增,司法解释中的问题也不断显现出来,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司法解释立法化和随意化。
5、一、司法解释立法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司法解释只能针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可见,解释是对某一法律规定进行说明,而绝不能脱离法律文本创制法律。同时,这种说明也不能侵入立法解释的领域,根据《立法法》第42条的规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然而,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释之实者屡见不鲜,尤其在以"规定"命名的司法解释中最为明显。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和行政诉讼的两个证据规定中的证据交换制度就完全
6、突破了法律的框架。再如,司法解释中经常出现"XX法第X条规定的XX是指XX",这种做法显然是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的具体含义,属于立法解释的范畴。司法解释在明确某一法条具体含义时,还往往出现前后不一的现象。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2、债务人已要求清偿;3、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却规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1、债务的履行期限已
7、经届满;2、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明明是一个法条,作为非立法者的最高人民法院今天说是这个意思,明天说是那个意思,真叫人哭笑不得。大量立法性司法解释的出台,使最高人民法院这个本不享有立法权的最高审判机关事实上成为了最重要的"立法部门"之一。二、司法解释随意化。作为司法解释,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原意进行,而现在某些司法解释实在过于随意。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然而,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颁布的司法解释,已经把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权剥夺得所剩无几了。例如,《民事诉讼法》对调解书在当事人没有
8、申请再审的情况下司法机关能否启动再审程序没有作出规定。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而又必须再审的,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而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又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只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对调解书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样是没有法律依据,人家抗诉你就以此为由不予受理,自己却可以按照法律的"有关精
9、神"予以再审,如此理论,何以服人?最近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这意味着今年如有两名同车出行且年龄相同的邻居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一位是城镇居民,一位是进城农民,如该案在湖南境内的法院解决,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是农民的3.03倍,在有的省差距还会更大。农民的命就这样不值钱!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今天,人民的司法机关难道就是这样保障农民的人权的吗?再如,对于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国务院早已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10、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却明确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承办司法鉴定业务,必须申请进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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