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紫砂壶的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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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紫砂壶的文献综述论紫砂壶的文献综述导读:务和责任,对弱者实行倾斜保护。因此,社会法体现了以民生和实质正义为价值基础的法律思想,因形式正义也会导致实质的不正义,社会结构不能全由市场规则统治,必须保障社会成员的免于匮乏的自由和基本生活水平。董保华教授认为“为维护社会利益而形成的以社会本位为特征的法是社会法”。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人文献综述:社会法的立法宗旨前言社会法形成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它是伴随着市场经济而应运而生的;它在战后得到迅猛发展,并渐次覆盖全球。社会法是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的。当代世界各国莫不顺时应势,争相加强社会立法。在我国社会法的发

2、展进入了“黄金阶段”,各种对社会法的研究蓬勃发展。立法宗旨即制定法律之目的。一个法律的立法宗旨在实践中非常重要,因为即便成文法国家,任何法律都不可能事先把需要规范的行为做出全面规定,当一个行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其合法性或者违法性的时候,人们就有必要依据立法宗旨做出回答。本篇综述在中国知X上输入社会法的立法宗旨作为关键词后,经过筛选,共找到与之相关的国内外论文七十余篇,全部下载整理后用到四十余篇,此外笔者还翻阅了相关领域的著作几部。正文关键词:社会法立法宗旨社会本位社会利益弱势群体生存权实质公平一、国内学者对社会法立法宗旨的论述及评价王广彬认为社会法是以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

3、为目标,以保护国民基本生存发展权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从某种程度上讲,社会法的价值在于维护公民的社会性权利。笔者比较赞同王广彬教授的这一观点。这一宗旨的主体较为全面,因为一般认为社会保障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保险,而此三类的主体不仅仅只有社会弱势群体,还有广大公民。田上攘治在《宪法典》中指出,社会权是“为了解决资本主义高度发达下劳资对立与贫富悬殊等各种社会矛盾与弊害,防止传统的自由权保障流于空洞化,谋求全体国民特别是社会经济弱者的实质自由平等,而形成的新型人权”。应当说,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法产生之时政策性或工具性的色彩逐渐转变为维护公民社会性权利的保障机制,社会发越来越承

4、载着保障公民诸如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环境、教育、健康安全、保障性住房等社会权利。清宫四郎在《宪法》一书中说社会权是“基于福利国家或社会国家的理念,为使任何人都可以获得合乎人性尊严的生存,而予以保障的所有权利的总称”。总之,笔者认为,社会权简而言之就是社会成员对其所在的社会所享有的与社会生活密不可分的一些基本权利。社会法的价值正是在于保障其社会成员的社会权。华东政法大学马金芳教授认为幸福是社会法更本质的价值追求。在终极意义上,对幸福之追求是社会法规范确立与制度设计导引与最终归宿。幸福是指“人们在社会的一定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由于感受或意识到自己预定的目标和理想的实现或接近而引起

5、的一种内心满足”。①笔者赞同马金芳教授的这一观点:以法律等规范方法推进人类的幸福地、提升国民的幸福指数,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完善法律体系、提高法律品质。社会法是以解决社会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发展为目的,以社会实质公平和正义为导向的,通过社会产品向弱势群体倾斜地再分配激发社会劳动积极性,从而到达社会和谐的法律领域。社会法面对的“不幸福”是社会资源分配不均,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等重大社会民生问题,并努力矫正被破坏的分配格局。但幸福这一概念较为抽象,说到底,每种法律从其终极意义上来说,都是对幸福的追求。龙卫球教授在《民法总论》一书中写到:社会经济法不是国家经济法,并不排斥民法在法律中的重心

6、位置和民法所贯彻的个人自治精神,只是在必要的范围内对个人利益和自治权利加以限制。它维护社会利益,或者追求公平经济秩序。从这一点而言,它的宗旨既区别于公法上的国家利益(公共秩序),又区别私法上纯粹的个人利益。民法和商法维护个人利益,①丁心境.幸福学概论【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10.1社会经济法维护社会经济利益,传统公法维护国家利益。民法在现代社会部反对社会经济法,恰恰相反,在涉及社会利益这一领域,民法需要它发挥作用,以保证民法理想不至落空,但民法反对任何以抹杀个人利益为本位的国家经济法理论,因为这种理论不具有合理性。龙卫球作为一名民法学界知名教授,他对社会法所发表的观

7、点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社会分工愈来愈细致,但法律部门的划分却越来越不明晰,往往存在交叉、模糊地带,而且现代社会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的趋势也愈加明显,正是由于每个部门法的立法宗旨即目的的不同,才可以从根本上把每种法区别开来。所以,笔者同意龙教授的这一观点,即使两种法再靠拢,每种法的“底线”也就是根本原则、立法宗旨,不能变。如民法是以个人利益为本位,即使再限制个人权利,也不能以巧立名目的方式抹杀个人的合法权利,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加以限制而已。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余少祥教授认为社会法的立法理念是生存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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