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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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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会计处理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会计处理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会计处理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税额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以不含税的价格计入国际市场,真正实现出口货物增值税零税率。 对于适用增值税退(免)或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外贸出口企业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退(免)或免税,征收增值税,即:“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同时抵扣采购环节已支付的进项税额及国内运费中进项税额,因此,外贸企业取得出口货物发生的
2、国内运费增值税专1009-4202(2013)01-000-02 摘要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是外贸企业财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合理、准确地反映企业出口经营业绩的重要手段。外贸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应归结为以下三种形式:第一,享受国家退(免)政策;第二,享受国家免税政策,但不能抵扣货物购进及国内运费的进项税额;第三,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并同时抵扣相关的进项税额。本文主要针对第三种情况,即:“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详细梳理近几年相关政策的演变及其相应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外贸企业
3、出口退税视同内销出口离岸价 一、引言 出口退税政策是国际贸易中通用的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政策。按照增值税属地原则,纳税人只负担本国增值税,没有负担他国增值税的义务,由于出口是在国外销售,应将出口货物在国内流通环节所交的增值税予以退还。出口国对出口货物实行出口退税,可以避开双重课税,同时保证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公平参与竞争,充分体现当代税收的公平原则和中性原则。 外贸企业对于已报关出口的货物,因为零退税率或其他理由等未能申报退税的,按照税务机关
4、相关规定“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同时抵扣采购环节已交的进项税额;在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过程中,会涉及很多账务处理的细节理由,比如收购和销售出口货物过程中发生在国内的运费,按照规定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增值税专用上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时,计税基础的合理性等等,本文围绕这些理由,进行如下探讨。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增值税相关政策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是指出口企业报关出口货物,未能正常申报出口退税,而对其采取视同国
5、内销售予以征税的办法。2004年我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其具体实施办法,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变化历程大致如下: (一)初始阶段 财税【2004】52号规定:“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执行现行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须‘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2004】64号明确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财税【2004】116号“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计提销项税
6、额”,从此可以看出,出口货物“视同内销”政策所涉及的企业从生产企业扩大到外贸企业,出口货物从国家明确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扩大到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随之,国税发【2005】68号,进一步“明确规定外贸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货物,须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 (二)大汇总阶段 国税发【2006】102号,对过去几年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完善,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情况归纳为包括受托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开具《出口证明》等在内的五种情况,同时对计提销项税额的具体计算策略进行
7、了明确的规定。此文件在今后出口退税政策的制定及规范申报流程方案的制定中,被作为主要依据,并对文件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及引用。 国税函【2008】265号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开具《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指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会计处理由.收集,如需论文可联系我们.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8、(简称《证明》),并以此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 (三)当前阶段 财税【2012】39号,对于外贸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及劳务,明确了“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的范围,针对近几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退税政策,特别是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适用对象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2012年6月国税【2012】24号)对外贸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期限做了从新调整,即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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