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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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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重从快方针与死刑限制政策的悖反与调和【内容提要】死刑限制与从重从快是我国现阶段两项重要的刑事政策,如何相互协调实现功能协调 ?文章认为:保留并限制死刑是中国目前法治背景下的无奈选择,从重从快与死刑限制 存在功能上的悖反。应当以犯罪控制作为终极目标,整合死刑限制与从重从快;死刑限 制政策优先于从重政策适用;司法改革上应当收回死刑核准权;扩大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的适用范围。【摘要题】司法实务研究犯罪控制是刑事法学研究的实践性目标。基于“饱和性法则”支配,传统的消灭犯罪 目标不可能实现。犯罪控制成为刑事法理论和实践的最优选择。死刑限制与从重从快作 为我国现阶段两项重要的刑事政策,如何在逆向运行中
2、相互协调,既可避“重刑主义” 、“轻视人权”之恶名,又可收犯罪控制之功?本文拟探讨死刑限制的根据,检讨从重 从快与死刑限制的悖反,以犯罪控制作为终极目标,整合死刑限制与从重从快,研究如 何在严打中限制死刑适用。 一、从重从快——死刑限制的悖反 严打,顾名思义,严厉打击。在我国,严打代表的是一种“从重从快”的刑事政策和 策略。它指党和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具体情况和实际斗争需要制定的指导政法工作的一项 方针政策。严打提倡从重从快,死刑限制要求尽量减少死刑适用,两者是否构成犯罪控 制的“南辕北辙”? 1.严打功用与误区 严打基本内容包括:针对某段时期特定犯罪,依法从重从快。有论著解释
3、为:从重, 指从重惩处,严厉制裁;从快,指在法律程序范围内及时快速地审结,包括及时预审、 及时起诉、及时审判、及时执行;依法,指严格遵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 象限定为政策制定当时确定的特定犯罪。(注:肖扬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和策略问题 》,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62-169页。)从功能上看,严打能迅速集中司法力量,及 时结案,提高司法效率;能富有针对性地打击数类犯罪,获得社会治安的短期绩效。在 现行司法体制下,这种“运动战”、“歼灭战”的方式卓有成效。但是否严打能解决当 前犯罪态势的一切问题?观之我国犯罪发展态势,共出现过五次犯罪高峰:(注:康树华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犯罪
4、发展变化及其理性思考》,《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年第3 期。)1950年全国刑事案件达51万起,发案率为9.3%(第一次犯罪高峰);1961年全国刑 事案件达42万余件,发案率为6.4%(第二次犯罪高峰);1972年达40万起,1973年达53.5 万起,发案率为6%(第三次犯罪高峰);1981年全国刑事犯罪案件达89万件,发案率为8. 9%(第四次犯罪高峰);1994年根据公安部通报上半年刑事犯罪情况,全国立案刑事案件 比1993年同期上升5.9%,其中大案要案比1993年同期上升20.1%;同时期《法制日报》 披露,1994年全国抓获各类违法犯罪人员高达409.5万人,1995年全国
5、刑事犯罪案件仍 呈上升趋势(第五次犯罪高峰)。五次犯罪高峰,一次较一次为恶劣;从重从快的短期性 在犯罪高峰的反弹中得到了明证。 然而,有观点根据犯罪高峰的出现认为:严打存在法理上的障碍,效果未必尽如预期 ,司法实践中容易导致“重刑主义”,建议变“严打”为“常打”,而做到“法网恢恢 ”。(注:李富金:《变“严打”,为“常打”》,《东方法眼》2001年9月26日,黄伟 泽:《社会治安宜慎用“严打”斗争》《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7年第4期 。)严打未能尽如预期的评价是中肯的,但由此否定严打的认识是否正确值得怀疑。正 如彭真同志指出“这样大的一场斗争,说工作中一点问题没有,那是不可能
6、的,会有这 样那样的缺点错误”。(注:《彭真文选》,第602页。)严打因其固有功能和针对性容 易导致司法实践中的认识误区(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严打可能导致的刑事法治障碍):其 一,讲求短平快、出成效,忽视长期治理。严打讲究集中力量、迅速及时,以战役方式 实现犯罪控制的效果。这样容易滋生“重打击轻治理”、“重惩治轻防范”的心理。其 二,破坏诉讼结构的转型。我国司法制度采取的是侦、控、审三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的原则。1996年刑事诉讼法旨在强化刑事诉讼中的控辩色彩,实现刑事诉讼 结构由线性结构向三角结构的适度倾斜。(注:关于线形结构与三角结构的相关论述, 参见龙宗智著:《相对合理主义
7、》,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7-116页。)这 一转型是当代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严打斗争中,通常由政法委牵头,三家集中办案, 形成典型的流水线作业,从而破坏了控辩对抗的新型庭审方式,中止进行状态的刑事诉 讼结构转型。其三,滋生司法惰性。基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严打时期投入巨大精力、 查办大案要案,非严打时期则滋生惰性,个别地方出现“有警不接、接警不出”,“拖 案不办、索要经费”的恶劣现象。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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