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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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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新政的理解【作 者】刘宇,薛涛涛,郑爱华(教授)【单位】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江苏徐州221116【摘 要】【摘要】为贯彻国务院完善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政策的精神,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本文通过分析该文件的具体内容,对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思考,并对企业提了几点建议。【关键词】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1004-0994(2016)07-0097-2一、政策回顾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
2、合出台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该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相比,在企业研发活动的范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费用范围、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追溯享受政策、审核程序等五个方面做出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二、对财税[2015]119号文件的理解1.如何设置研发费用归集和管理中所指的专账和辅助账?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和财税
3、[2013]70号文件要求企业必须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并且必须按照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财税[2015]119号文件将此项规定调整为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和财税[2013]70号文件中规定的专账指的是明细分类账,即在明细分类账中专设“研发支出”会计科目,并按照具体用途下设二级、三级科目核算本企业的研发费用。在实际运用中,对于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者设立研发和生产经营一体化机构的企业,应该对研发费用进行准确的归集,划分不清的费
4、用不得加计扣除。而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规定的辅助账就是备查账,主要用来对专账中没有登记、不便登记或登记不完全的研发支出项目进行补充。辅助账形式灵活、核算简单,简化了企业的核算管理工作。财税[2015]119号文件施行以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设置专账或者辅助账进行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现举例对两种核算方式下的会计处理进行说明。例1:A公司2016年开发一款软件,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发生各项资本化支出200万元,另发生外聘研发人员工资5万元和差旅费1万元尚未入账。其中,外聘研发人员工资符合资本化条件,差旅费不符合资本化条件。(1)设置专账。采
5、用这种方式需要设置“研发支出”科目。外聘人员工资发生时: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5贷:应付职工薪酬5支付外聘人员工资时:借:应付职工薪酬5贷:银行存款5年底结算时:借:无形资产205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205差旅费发生时: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1贷:银行存款等1年底结算时:借:管理费用1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1(2)设置辅助账。采用这种方式不需专门设置相关会计科目,按项目设置备查账即可。外聘人员工资发生时:借:管理费用5贷:应付职工薪酬5备查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记录为研发支出。差旅费发生时:借:管理费用1贷:银行存款等1备查账中“管
6、理费用”科目下记录为研发支出。2.“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应该如何理解?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此项规定是指,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研发支出符合规定的条件而没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追溯享受该优惠政策,追溯期为3年。而不是指2016年1月1日政策一旦实行,企业就可以依据该政策对2013~2015年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追溯享受优惠。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研发支出,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不得追溯享受税收优惠。例2:企业2
7、018年发现其2015年研发人员工资3万元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未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同时发现其2016年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会议费3000元记入“管理费用”科目,也未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就2015年研发人员工资3万元来看,由于2015年财税[2015]119号文件并未施行,因此不能在2018年对该笔支出进行追溯加计扣除。对于2016年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会议费3000元,由于财税[2015]119号文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可以在2018年对该项费用进行追溯加计扣除并履行备案手续。3.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企业有哪些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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