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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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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遏制刑讯逼供的程序构想——以侦察权的节制为视角 刑讯逼供虽为我国法律明文制止,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相称普遍地存在。笔者以为,其屡禁不止的根本原由在于侦察权的滥用没能患上到有效的节制。这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1是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权力的缺失,没法与国家权利实现必要的对于抗,刑讯的产生不可防止。2是审出路序中缺少有效的权利制衡机制,必定产生侦察权滥用的情况。在我国的侦察程序中,由于缺乏中立的司法机构的介入,难于及时有效地实现对于犯法嫌疑人权力的维护。3是问询犯法嫌疑人的程序设计粗略,导致侦察问询的随意性及刑讯的高发性。4是缺乏相应的证据规则,如非法证据排除了规则。绝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
2、司法解释排除了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效劳,但由于种种原由,刑讯逼供取患上的口供在实践中仍被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这类司法结果必定会加重刑讯逼供的蔓延。可见,遏制刑讯逼供是1项系统工程,单靠某1法律制度难以见效。但笔者相信循着以权力制约权利、以权利制衡权利、以程序规范权利及以结果规制进程的思路,对于侦察权入行良性、有效的节制,建构遏制刑讯逼供的法律机制,定会将这1背法犯法行径减少到最低程度。 1、权力制约:被追诉方提防力量的强化 (1)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针对于封建的有罪推定确立的1项首要的刑事司法原则,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认同。它的基本涵义为:在刑事
3、诉讼中,任何遭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未经法院依法裁决证明有罪以前,应被视为无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二条的划定当然吸收了该原则的精神,但这1保守的划定同时也印证了我国立法机关的1贯态度:既反对于有罪推定,也不同意无罪推定。在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的理念仍不能为多数司法工所接受,这也正是在侦察阶段刑讯逼供如此之多的首要原由之1。由于无罪推定原则是树立在保障被追诉者的人权基础上的,对于于遏制刑讯逼供意义重大:一、从根本上保障了被追诉者的人权。作为1种理念,无罪推定原则应该深置于司法工作职员的心中,时刻正视犯法嫌疑人的权力保障,杜尽背法行径的产生。二、明确了举证责任,强化了证据观念。无罪
4、推定作为1种法律上的推定,可以被颠覆,但应由控方负举证责任。要想颠覆无罪的假如,控方必须提出切当充沛的证据,而不是逼取嫌疑人的供述。三、夸张了法定程序的首要性,即通过法定程序保护犯法嫌疑人的人权,如在刑事诉讼中应充沛保障被追诉者的辩解权,并保证其享有依法公开审判的权力。 (2)赋与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反对于逼迫自证其罪的特权 反对于逼迫自证其罪的特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准则的首要内容。我国一九九八年一0月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力以及政治国际公约》第一四条第三款(庚)项划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患上逼迫作无益于自己的证言或者逼迫承认有罪。”这1特权实际上涵盖了3项权力:1是反对于
5、逼迫供述的权力;2是默然沉寂权及其被奉告的权力;3是自愿供述的权力。3者有机组成为了该项特权。 确立该特权的根据主要在于:一、哲学依据。人之所认为人是基于人的意志自由,正是意志自由使患上人成为社会生活的主体。既使涉嫌犯法,人的意志自由也不患上随意被干涉。犯法嫌疑人是刑事诉讼的主体,他有权力抉择自己是否是供述和供述的内容,有权反对于来自诉讼中任何1方的任何形势的逼迫。二、道德依据。即人没有背违自己的义务,即“让1个人充当自己的掘墓人是过错的”。三、法律依据。我国宪法赋与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力,言论自由既包孕言论内容的自由,也包孕是否是发表言论的自由。应该说,包孕默然沉寂权及自愿供
6、述权在内的这1特权是相符宪法划定的。四、合法程序依据。该特权赋与被追诉方与追诉方相对于于抗的能力,有助于保护控辩均衡,实现程序公正。 (3)赋与律师侦察阶段问询时的在场权 侦察机关问询犯法嫌疑人,律师有无在场权,两大法系的划定悬殊较大。英美法系从权力保障的角度动身,赋与律师侦察阶段问询嫌疑人时的在场权,并给予较充沛的程序保障。大陆法系出于查明案情的考虑,1些国家没有赋与律师在场权,如德国、法国、日本等。我国刑诉法第九六条划定了侦察阶段犯法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入行法律帮助,但对于于“在场权”这1最为关键的权力却没有划定,这显着是顾及到目前侦察机关的办案能力以及对于律师介入的心
7、理经受力。勿庸置疑,在场权是律师对于侦察活动是否是正当的1项强有力的制约措施,是避免刑讯逼供产生的有效手腕。与律师的其他权力比拟较,它对于于保护犯法嫌疑人的正当权力,避免刑讯逼供的产生有着无可相比的、相当首要的作用。在场权可由犯法嫌疑人、律师主意,由侦察机关予以保障。律师对于侦察职员问询时产生的背法行径可当场提出意见,对于不予矫正的有权向司法机关入行控告。 2、权利制衡:侦察权的有效节制 (1)引入司法审查机制 司法审查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守的程序法治原则,其核心理念是充沛施铺法院的司法能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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