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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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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遏制刑讯逼供的方法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该行为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为此,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刑事诉讼法也列有专条。在我国,刑讯逼供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地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公正。刑讯逼供的存在模糊了罪与非罪者的外部差异,有违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造成了犯罪嫌疑人在审判时的翻供,以致调查取证的反复进行,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刑讯逼供的存在,导致了大量
2、的冤假错案,使司法机关的形象、权威受损;刑讯逼供的存在,使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鉴于刑讯逼供的诸多弊端,遏制刑讯逼供已成为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当务之急。通过对我国各种案例的分析,形成刑讯逼供的成因主要有五个方面:其一是刑讯逼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蕴含着深远的历史背景,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实在是太长了,这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审判制度所滋生的最大孽种,就是愈演愈烈的榜笞刑讯。奉行纠问式诉讼与“断罪必取输服供词”原则的结果,必须导致残酷的刑讯。其二是社会认识方面的原因,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好人”、“坏人”,恐怕
3、是最常用、最简单且蕴含最丰富的评论。每个社会成员都可以凭藉自己的水准和处世原则,好者好之,恶者恶之,尽情作出判定,不必有太多的顾虑。偏偏这个问题在法律上又不那么简单:法律既要保护好人们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保护坏人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任意践踏;它在严惩坏人们戕害好人的同时,又无情地将锋芒指向肆意侵犯坏人合法权益的好人们。这恐怕是法律最公正、最无私的最高体现吧。否则,听任离开法律约束的正义与原始的同态复仇还有什么区别!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深谙此道,所以“好人打坏人”的闹剧也就时有发生,而且还得到了人们某种程序度
4、的宽宥。其三是司法工作人员自身素质方面的原因,如果说那些暴虐一时的司法工作人员对“严禁刑讯逼供”的法律规定一无所知,恐怕有诋毁全民普法巨大成就之嫌。然而,我们不得不直面这样严肃的现实;他们中的相当一部人熟知律,却总是怀疑和忽视法律对自己的约束力;他们本应作守法的表率,却总是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恣意妄为。其四是制度方面的原因,根据我国的规定,机关除了有侦查取证的职责外,还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这使得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客观上处于一种严密控制的不公开情形之下。这时候,不仅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无法与其见上一
5、面,就是负有职能的检察机关也无法对此进行监督。所以,犯罪嫌疑人是否曾经遭到过刑讯逼供,外人根本无从而知。最后是对刑讯逼供犯罪惩处方面的原因,如果说封建的、法西期的残酷审讯余孽未尽,那些头脑简单,目无法纪的人胆敢屡次犯禁,很大程度上带有自作自受成份的话,那么将这种明白无误,人皆不齿的罪行置于法律的天平上,该是一种罪与罚相适应的平衡!然而,事情并非我们想象得那么简单。对刑讯逼供犯罪打击不力,执法不严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所以,预防遏制刑讯逼供要从其根源入手,深化全民普法,引导司法工作人员以史为鉴,党的十六大提
6、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和法律的模范。”我们能够进一步深化全民普法教育,让广大干部群众懂法、守法,让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多读书、多学习,以史为鉴,那么,刑讯逼供犯罪也许会大幅减少。其次,强化司法工作人员法制观念,强调公正执法,少数司法工件人员之所以在执法办案中采取刑讯逼供,可能会认为刑讯逼供尽管有其不合理的一面,但是它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挖清余罪,客观上提高了侦查活动的效率。刑事诉讼不同于,它并不是以追求最大利益,
7、有利于生产力发展为目标,相反,由于它与个人的生命权、人身权等基本权利密切相关,并且又具有不可逆性、不可补偿性等特点,这客观上要求刑事诉讼必须以公正为基础。最后,借鉴国外相关制度,严格遵守国际公约,第2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权利公约》,其中第14条就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司法工作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缺乏必要监督,容易发生刑讯逼供,侵犯其合法权益,我认为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将关押犯罪嫌疑人与提审分为两上不同的部门,犯罪嫌疑人一旦从关押场所被提走,即开
8、始全程录音、录像,在时间上不得有间断。该录音、录像资料一式两份,并交给犯罪嫌疑人一份留存。这样方可遏制或者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刑法》修订后,我们国家在遏制刑讯逼供犯罪方面,也作出了很多有益的卓有成效的尝试。例如,把好司法机关进人关,以法律形式确定并提高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加强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的执法水平;强调司法公正,注重程序公正;在司法实践中,强调文明执法,执法为民,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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