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为概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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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行为概念分析论文摘要:行为概念是刑法中最为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概念。文章通过对行为的意义、行为的理论进行阐述和分析,得出我国刑法中行为的科学结论。论文关键词:行为行为理论行为概念犯罪首先是行为,无行为则无犯罪,这是刑法中一个基本的原则,说明行为的概念处于犯罪概念的核心。犯罪论中所有的观点和理论都围绕着行为而展开,都是对行为的评价,从而在理论上更为准确、清晰地把握作为犯罪这种行为的共性、个性及其具体特征,而使刑法理论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从实质意义上讲,犯罪是侵害、威胁法益的行为,而从犯罪成立的形式意义上讲,犯罪是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行为,所以无论

2、从什么角度,即使从行为人刑法的角度,也不得不强调行为是行为人人格的征表。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考察对象和考察出发点也只能是行为。总之,行为概念是刑法中最为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概念。一、行为的理论(一)古典犯罪论中的行为概念近代刑法中的行为概念是19世纪法律科学逐步发展的产物。在费尔巴哈的刑法理论中,行为仍然没有成为刑法学独立研宄的对象,而黑格尔由于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下列有关叙述被认为”刑法中行为概念之父”。他指出意志的权利在于人的举动之中,只有那些可以认定为他的行为,即根据它的目的在明知其前提并故意为之者,才能要求他对此承担责任,行为只能归责于意志的过错。但是黑格尔

3、仍然局限于讨论故意的行为,并且仍然是在归责的意义上使用行为概念。黑格尔学派的刑法学家们将过失纳入了刑法中行为的范畴,此后黑格尔的学生贝尔纳尔开始主张应当将行为与可罚性区分开来,因此他被称为近代刑法中行为论的奠基人。(二)行为理论的各种学说(1)因果的行为论(自然主义的行为论)因果行为论将行为理解为一种因果事实,作为生理的、物理的过程来把握,包括自然行为论(身体动作说)与有意行为说。自然行为论认为行为是纯肉体的身体动作,这种外部的动作包括身体的”动”和身体的”静”,至于这种动作是否由意识支配、支配动作的意识内容如何,并不是行为概念所要解决的问题,而是有责性的内容。

4、据此,单纯的反射动作、睡眠中的举动、幼童的动作都是行为。但是,将它们纳入作为刑法评价对象的行为概念中,并无意义,而且不利于尽早排除无罪现象有意行为说认为,行为是基于意思的身体的动静,即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表现于外部的因果现象。根据此说,行为包括两个要素;一是有意性或意识性,二是有体性或有形性。在这里意思的内容从行为概念中被排除,而成为责任论的问题。所以有意性虽是行为的特征,但意识的内容则不是行为的特征。有意行为说将思想与单纯的反射举动排除在行为之外,因而实现了行为概念的诸多机能。但是,有意行为说使意识与意识的内容相分离,行为概念中的意识则成了毫无内容的、空洞的、抽

5、象的概念。有意行为说也难以说明过失的不作为是行为此外,有意行为说常常将结果也包含在行为概念之中,这导致行为概念难以发挥界限机能。(2)社会行为论社会行为论出现在20世纪30年代,由德国学者修密特(EberhardSchmidt,1891.1997)所提出。社会行为论的基本观点是,刑法是一种社会统治手段,故具有社会意义的人的身体动静才是刑法上的行为。社会行为论的主张者虽然对行为所下的定义不完全相同,但都将(社会)概念作为行为的核心因素,他们认为具有”由意思支配的可能性”与”对社会的结果预见可能性”就够了。社会行为论也存在缺陷。日本学者前田雅英指出:”在现实的刑法解

6、释的场合,勿宁说任何行为是否重要,不能不根据构成要件来决定。于构成要件之外提出’社会的意义’,在行为的标准上限定处罚范围的实践意义几乎不能承认。”板仓宏认为:”然而,所谓’社会的意义’,具体指怎样的情况并不明确,使行为概念不明确这一点是个问题。”(3)目的行为论目的行为论是20世纪30年代由德国学者威尔哲尔(Welzel)首先提出的。目的行为论认为,人的行为是实现一定目的的‘种活动,它是种目的事物现象,而不是一种单纯的因果事物现象。行为的目的性表现在,从因果关系的认识为基础,在一定范围内预见自己的活动可能产生一定的结果,于是行为人设立各种各样的目的,选择达到目的

7、的手段,朝着这些目的有计划的进行活动。换言之,人的行为不仅仅是因果关系的整个过程,而且是目的活动的整个过程。正是由于人能够实施有目的的行为,故可以用刑罚方法禁止或命令人的目的活动。于是,目的性是构成行为的核心要素。目的行为论虽然能说明故意行为,但用来说明不以结果发生为目的的过失犯就困难。因为过失犯的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根本不存在于行为人的目的范围之内。(4)人格行为论人格行为论认为,行为是行为者人格的发现或者人格表现。(以行为者人格的主体的现实化的身体动静为刑法上的行为的学说)一方面,不可抗力、反射性举止等,不是人格的表现,因而不是行为;另一方面,思想与意识冲

8、突虽然属于人的心理与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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