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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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提取的程序   1、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此表可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   2、职工向单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认真核实,证明提取事由的真实性,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办理提取审核手续;   4、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经审核通过准予提取的,应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经审核有疑问的,应将相关提取证明资料留存,在3个工

2、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审核批准后,职工持经审核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所在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6、住房消费类提取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职工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缴存职工、配偶及缴存职工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住房积金缴存银行的职工因购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须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审核;经

3、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审核通过后,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缴存职工销户提取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不再办理审核,由职工本人持相关提取要件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   二、住房消费类提取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况之一,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尚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

4、(不含二手房、外地购房),可以转账的方式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   办理本项提取手续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售房单位名称、行号及收款账号;   (6)首期付款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7)购房相关要件(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持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改房的需持市房改办的“售房

5、批复”及购房协议,购省直房改房的需持资金审批表及购房协议;购集资建房的需持市房产局集资建房批复或省主管部门的集资建房批复及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注:此项转账提取的有效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或至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上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止,办理转账提取1次;如转账提取金额未超过购房总额70%的,在首次转账提取满3年后,可凭全额发票或正规收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的70%。      2、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6、、已全额付清购房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购买一手房的   职工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清首套自住住房购房款的,可凭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的70%。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全额购房

7、发票或正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二手房的   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可凭过户后的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完税契税发票上计税房价金额的70%。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以电子转账方式缴纳契税的需提供《武汉市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2)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3)本人身

8、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2010年3月8日《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前,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清但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允许职工夫妻就该套房屋在购房3年内(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为准)一次性提取1次,但不再享受每3年提取1次的政策。   3、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选择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可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后,每3年办理转账冲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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