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西方新闻法制研究管窥中国新闻法制研究-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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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西方新闻法制研究管窥中国新闻法制研究

2、第1 新闻报道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做法制允许做的报道,在今天已被世界各国新闻界所重视。翻开西方新闻理论的发展史,新闻法制研究并非空穴来风,它是自集权主义理论、自由主义理论和社会责任理论后理论上的一大发展,其研究的深度与广度都是我国新闻工所不及的,所以即便我们以“引进、消化、吸收”的方式来熟悉其研究历史与现状,并以此关照中国新闻法制研究,也是不无裨益的。一、西方新闻法制研究视野中的社会关系作为法制研究的核心载体,新闻传播学是“调整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保障新闻传播活动中的社会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

3、法人的有关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这一定义正好限定了新闻法制研究中的意义与范围。西方新闻法制研究中的社会关系主要有:1、新闻媒介与政府的关系日本的松井茂记说:“大众传播媒介的发展史,同时也是反对限制表达自由的历史。”(2)从这个意义上讲,新闻法制的进程实质是新闻媒介与政府博奕的过程。在西方,新闻媒介的发展大致由以下五个阶段(3):1)直接作为政党政治斗争工具的政党、政论报纸阶段; 2)争取独立经营和自主报道的阶段; 3)以立法手段管理新闻自由阶段4)逐步完善新闻法制的发展 阶段(矛盾最多,情况最复杂)5)要求情报公开,实现信息

4、产业化的阶段新闻媒介逐步纳入法制管理,其基本特征为:新闻媒介依法从事独立自主的新闻活动,它们不再直接受控于行政权力,而是依法对国家和全社会负责,形成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势力集团(4)。1、新闻媒介与公众的关系从大众传播媒介的社会功能,这二者间的关系可分为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和人格关系。在政治关系上,媒介是社会政治势力与大众有一种契约关系,即媒体反映社会舆论以让政府知晓,而民众则有了解社会动态和反映意愿的权利;在经济关系上,新闻媒介是一个经营实体,民众是它的“衣食父母”;在文化关系上,新闻媒介以“内容提供商”的身份向公众进行多功能信

5、息传播;在人格关系上,表现最明显的是公众控告新闻媒介侵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的法律诉讼增多,以及呼吁限制新闻媒介滥用新闻自由权利。2、新闻媒介与其他社会各界的关系社会各界指工商金融企业界、文化教育界、各界社会利益集团及形形色色的民间团体。西方国家的新闻媒介,特别是美国的新闻媒介,历来具有仇视垄断,揭露社会各界丑闻的传统,强调自身在民主社会中的特殊作用(5)。因此西方新闻媒介被誉为立法、行政、司法外的“第四势力”。3、新闻媒介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表现在(6):1)经营上相互竞争,并通过这种竞争促进新闻传播事业的总体发展。2)在争取和维护言论与新

6、闻出版自由权利方面,又协同一致,共同奋斗,并终于确定新闻传播事业的独立社会地位,从而能够较好地发挥其独特的传播新闻,反映舆论和提供多种信息服务的社会功能。二、西方新闻法制的表现形式1、保护新闻自由弥尔顿提出的新闻自由不仅是一个“伟大的口号(列宁语)”,更是随社会的发展成为一个可能可及的实质性结果。它的理论依据在于:1)新闻自由价值论新闻自由是有价值的,这是保护新闻价值的前提的基础。新闻自由有助于个人的自我实现,追求真理,议政及社会安定。2)思想的自由市场论新闻自由形成“观念的自由市场”,真理通过“自我修正过程”,必将战胜谬误。3)民主主

7、义进程论防止独裁,民众必须参与民主进程中来,新闻自由正好提供了这一个平台或渠道。2、限制滥用新闻自由西方学者认为,标榜作为“公众代言人”的新闻媒介及其新闻工,往往有高于或多于社会一般民众个人所享有的自由权利。3、新闻自律新闻自律指新闻工及新闻媒介机构对所从事的信息传播活动进行自我限制或自我约束的一种行为。(8)存在的问题:先天不足论(迫于形势和法律压力而采取的);过度自律有害论(新闻媒介作茧自缚);变相新闻检查论。三、当前西方新闻法制研究的重点当前西方法制侧重在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知晓权、接近权、传播权和新闻工的职业道德规范。其中,接近

8、权与传播权在国内很少有人论及。接近权(9)(Rightofaccesstomassmedia)是指作为信息接受者,利用者的公民有权接近和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表达自己的 主张、意见,有权要求大众媒介刊登或播放其意见、广告、声明、反驳等。有权要求大众媒介传播自己想要传播的有关的信息。接近权是基本人权的现代要素之一。传播权(交流权)(10)(Righttomunicate)由法国人让·达尔西在1969年发表的《电视转播卫星与传播权利》中提出来的。其主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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