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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本人经过观察调查发现施工企业(特别是项目部)目前在施工过程中合同履行存在很大的管理风险,风险的防范和风险的控制意识很簿弱;一是没有做或不会做合同履行分析,出现问题才去查找原始合同文件;二是没有做或无能力作合同交底,没有形成以合同为中心的技术交底,合同责任无法在工程施工中体现出来;三是认为合同履行是经营部门的事,形成管的不用,用的不知。风险是什么?管理风险+政治风险+金融风险+其他不可抗力风险+法律风险=亏损风险的防范的重点?1.投标2.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应注意的问题3.分包工程风险防范(转包和挂靠)4.项目经
2、理在履行施工合同中应注的问题(风险)5.工期(无论签证还是索赔,一定不要忘记工期)6.正确利用诉讼、仲裁方式保护合法权益7.保险为此施工企业应增强法律意识,对合同严密性、规范性加以认真研究,加强合同管理意识;注重履约过程风险的控制。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应立即由项目部第96页共96页牵头制定合同履行的风险控制方案,包括工期、质量、安全、索赔、造价、工程款支付与结算及违约的预防等内容;做到有意识、有计划、有落实、有效果、有措施、有预防、有控制、有检查、有论据。对于不同项目不同的建设单位,会有不同的效果。以下我们讨论一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
3、险控制方案(经本人收集、摘录、引用案例及书集资料整理,因时间仓促未经校核、文中有错别字敬请辨改):一、变更或撤销合同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可撤销、变更合同情形:a.当事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b.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订立时);c.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案例]超过法定期限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不予保护纠纷案【基本案情】1992年9月9日.住总公司与华普科技签订《合作合同》,双方约定,共同投资建设北京市朝外吉市口小区14号楼华普商业发展大厦,该项目工程由住总司开发部包干承建,建筑面积暂定为6万m。,以最后竣
4、工面积为准,工程造价为每建筑平方米5800元,总投资为3.48亿元,住总公司开发部占投资总额的18%计6264万元,华普科技占投资总额的82%计28,536万元;1993年6月底前,华普科技应分期向住总公司开发部支付工程款,尾款在大厦竣工后,随华普科技应增减的投资额与住总开发部一次结清;华普科技不能按期付款,从拖欠之日起按建行贷款利息的2倍计息偿付住总公司开发部等。住总公司在《合作合同》上加盖了公章。1993年6月21日,住总公司与华普科技、美国吉安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安昼司)三方签订《北京华普国际太厦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
5、《合资合同》),共同投资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华普国际,确定公司的经营目的和范围为:投资建设北京华普国际大厦(即华普商业发展大厦,第96页共96页以下简称华普大厦).大厦建筑面积为6万平方米。三方约定,合资公司投资总额为6200万美元,注册贵资本为2067万美元,住总公司以人民币折合372万美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8%;华普科技以人民币折合1075万美元出资,占52%;吉安公司以620万美元出资,占30%。该《合资合同》第26条还约定,三方同意将国际大厦项目总承包给住总公司建设。华普国际于1993年10月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熙。1996
6、年12月16日,华普国际与住总套司开发部篓订《北京华普国际大厦交接工作更换协议书》(以下简称交接协议),该交接协议栽明,根据1992年9月9日华普科技与住总公司开发部签订的《合作合同》厦1993年6月21日的《合资合同》.并在完成1996年7月31日签订的结算协议书的前提下,住总公司开发都将大厦交付给华普国际使用;同时,双方对华普国际大厦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住总公司开发都将所建大厦交付给了华普国际;但此后华普国际未按有关协议结清尚欠的13,288万元工程款,住总公司遂于1998年11月11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华普科技与华普国际连带支付所欠
7、工程款及利息。华普国际则于2000年5月8日提起反诉称,该公司与住总公司虽未签订具体的工程承包合同,但双方事实上已形成项目承发包关系,住总会司在工程竣工后应与华普国际结算,但住总公司始终未向其提交结算依据;根据1993年7月9日住总公司就大厦项日所作的概算,华普大厦建筑安装费应为21,501.97万元要求住公司返还多付出的8766.03万元。【一审审理认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为建设北京华普大厦,住总公司授权其所属的开发部与毕普科技签订了《合作合同》厦补充合同,该合同对大厦工程建设的具体事项作了约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
8、律并已实际履行,第96页共96页应确认为有效。华普科技签暑了与工程有美的合同及结算协议,是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人,且该公司为华普国际的控股公司,其应承担给给的连带责任。判决华普国际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住总公司工程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