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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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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訴訟法學習筆記壹.民事诉讼法概述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1.民事纠纷概念: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特点:纠纷主体的平等性,纠纷内容的民事性,纠纷的可处分性分类:财产权益纠纷、人身权益纠纷、兼具人身财产性质的纠纷2.解决机制(1)自力救济: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的机制。特征:无中立的第三方,依靠私人解决,随意性强。自决:主体一方凭借一定暴力或非暴力手段使对方服从,从而达到目的,体现一方意志。和解:主体双方在妥协、让步、谅解基础上解决纠纷,体现双方一致的意思。法治不发达时,自决有一定市场,现代社会有限制,但在一定范围内仍存在,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
2、(见民法总论)(2)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解决纠纷的机制调解:由第三方出面主持,依照一定社会规范,对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说疏导,使之相互妥协达成合意。类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其他调解(妇联、消协)特点:有中立的第三方介入,纠纷主体的自治性,规范依据的多样性(并不总以法律为依据),有较大灵活性、随意性仲裁: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和有关规定,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对争议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民商事仲裁依据仲裁法,特别仲裁包括劳动、农村土地承包特点:自治性(以双方自愿为前提),民间性(一般是民间活动),法律性(需依法进行,不同于调解),灵活性与效率性,强制性(具有法律约束力,可申请强制执
3、行)调解与仲裁的区别:调解更灵活、随意;调解体现结果自治性,仲裁结果则并非当事人意志;调解无强制执行力,仲裁有。(3)公力救济行政救济:行政裁决司法救济:民事诉讼司法救济主导性:并不是说司法救济案件最多,而是司法救济是其他救济的后盾,最权威最正规。缺点在于耗时长成本高。二、民事诉讼1.概念: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2.特征:诉讼对象的民事性:是民事权利义务之争,是民事诉讼区别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重要标志。权利的可处分性:处分原则国家强制性:以国家权力强制解决严格的规范性: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依照实体法规
4、范裁判案件程序的正当性:提供正当程序的保障终局性:顺序上非诉手段不可解决才使用诉讼手段,法院裁判不再受审查。1.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模式(1)目的——当局制定民事诉讼法希望达到的目标私权保护说(权利保护说):保护民事权利,国家限制私力救济,应当负担起保护公民私权的责任。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权利本位维护私法秩序说:通过审判程序的进行,维护民法秩序,保护私权是维护民法秩序的手段。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社会本位解决纠纷说:通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审判,从法律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实体法产生之前已经存在解决纠纷的诉讼和审判。程序保障说:为当事人提供正当程序的保障。多元说:民事诉讼不是基于某一单纯的目的。搁置
5、说:(2)价值——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价值准则程序工具主义价值论:民事诉讼没有独立的价值,只是保证实体法实施的工具。程序本位主义价值论:程序本身有独立的价值准则,衡量程序优劣主要根据其本身的价值,要让每一个人感到公正。程序效益主义价值论:受法经济学的影响,从投入产出的角度设计程序,看程序是否能最大程度增加公共福利、提高效率。两大公认的价值准则:①诉讼公正实体公正:事实上查明实际案情,法律上正确适用实体法。程序公正:诉讼过程本身公正。基本要求:法官中立原则: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回避制度程序参与原则:程序应当确保利害关系人参加,使其充分提出主张和意见。程序公开原则: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
6、双方公开辩论,法官认定事实。当事人平等原则:平等是公正最直接的体现,包括地位平等、权利平等。程序主体性原则: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维护当事人人格尊严,不将其作为审判客体。程序安定原则:诉讼行为一旦实施,应尽量维持其效力,不可随意予以否定。程序救济原则:与程序安定对立统一,安定不可绝对化,若确实存在一些违法行为,须为当事人提供救济性措施。②诉讼效益诉讼的进行应使用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时间等成本投入,获得尽可能多的诉讼收益,要符合效益要求。影响因素:诉讼周期长短、诉讼费用高低、诉讼程序繁简程度(辩证看待,兼顾效率和公正)(3)模式:审理、裁判对象的主导权以及程序运行的主导权当事人主义:当事人
7、起主导作用,法官消极作用职权主义:法官是诉讼过程的核心一、民事诉讼法1.概念: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调整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总称。2.渊源狭义:民事诉讼法典广义: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法院组织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等1.性质民事诉讼法是公法:运用公权力解决私纠纷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规定民事诉讼的办事方法和步骤2.民事诉讼法的发展清末以前:诸法合体,刑民不分,实体程序不分,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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