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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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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产生的原因――民事纠纷 1.民事纠纷的概念与特征 (1)民事纠纷的概念: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三种形态:A.法律有明确规定,但一些当事人不自觉履行法律的义务。B.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各方当事人理解不一致。C.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以致各方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不明确。 (2)民事纠纷的特征: A.主体的平等性(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一种相互管理,与行政纠纷不同)B.内容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只有围绕着人
2、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发生的争议,才能够称为一种民事争议。C.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最终如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是可以通过自己的意志来决定的。) 可处分性是指民事纠纷比如,甲借给乙100元,乙不还钱给甲,于是甲乙之间围绕着100元是否应该偿还就产生了纠纷,最终100元是还还是不还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之间后,可以对这个问题做出自由的处分。但是,行政纠纷和刑事纠纷没有可处分性可言。 2.民事纠纷的存在对社会的影响:既有推动社会发展的积极意义,又有影响社会稳定的消极作用。从长远看民事纠纷是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的。因为,人类社会正
3、是在不断的发现矛盾和解决矛盾的过程中来不断的进步的。有了民事纠纷的存在,立法机关就能够知道社会的矛盾的所在,通过发现纠纷与解决纠纷我们的社会就能够不断的向更加文明更加先进,更加法制的程度来迈进。从短暂的时间来讲,民事纠纷会对社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每个人都有很多的纠纷,这些人是不能够安心的工作,每天只想着如何来解决纠纷。 二、纠纷解决的各种方法(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1.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两种方法。优点:成本低廉、迅捷;缺点:可能损害社会秩序,因此受到严格的限制,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社会救济:
4、主要指调解和仲裁两种方法。优点:成本低廉、迅捷、不伤和气;缺点:社会救济组织是民间组织,缺乏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3.公力救济:民事诉讼。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是民事纠纷解决的最终手段,也是最权威,最强有力的手段。 三、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1.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的特征:1、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和义务);2、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不仅包括当事人,也包括法院
5、和检察院;3、民事诉讼是分阶段、按顺序进行的;4、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概念: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一方面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法院与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关系,而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并没有一种直接的联系。这种审判的方式叫做究问式审判方式。是法院分别与原、被告发生关系,所以叫做一方面说。也就是说民事法律关系只体现了法院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没有体现当事人与当
6、事人之间的关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 (1)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审判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对整个审判程序的控制。 (2)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对抗。 3.两种关系之间的关系 争讼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基础;审判法律关系体现了法官对审判程序的控制,是在当事人对抗的基础上的裁判过程。争讼法律关系是审判法律关系的基础,审判法律关系是对争讼法律关系的指导和监督。两种法律关系相互配合,相互作用就产生了一个比较公正的审判结果。五、民事诉讼法律
7、关系的构成要素 任何法律关系的构成都包括三个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1.主体: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 诉讼主体的范围小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前者仅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 2.内容:各种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3.客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指向对象。 (1)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的实体请求。 (2)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间
8、的诉讼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人民法院的裁判行为。 (3)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案件的事实。 (4)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 (5)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案件的事实。 六、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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