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等规范强条》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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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强制性条文Ø第3.4.1:交叉口范围内的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4.1的规定,顶角抹角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一致。表3.4.1最小净高车行道种类机动车非机动车行驶车辆种类各类汽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自行车、行人其他非机动车最小净高(m)4.55.05.52.53.5注:穿越铁路、公路的最小净高还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规定。Ø第4.3.3: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1.2m的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应符合表4.3.3的规定。表4.3.3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交叉口直行车设计速度(km/h)60504540

2、353025201510安全停车视距Ss(m)75605040353025201510Ø第5.5.1:在互通式立交匝道出入口处,应设置车道变速车道。Ø第6.2.9:无人看守或未设置自动信号的铁路道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图6.2.9)严禁有任何妨碍机动车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机动车驾驶员要求的最小瞭望视距(Sc)应符合表6.2.9的规定。表6.2.9道口最小瞭望视距铁路类型铁路设计最高行车速度(km/h)机动车驾驶员最小瞭望视距Sc(m)国有铁路14047012040010034080270工业企业铁路702405519040140《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强制性条文Ø第3.

3、4.2:新建、改建交通工程规划中的平面交叉口规划,必须对交叉口规划范围内规划道路及相交道路的进口道、出口道各组成部分作整体规划。Ø第3.4.2-5:改建、整理规划,检验实际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不符合要求时,应按实有限界所能提供的停车视距允许车速,在交叉口上游布设限速标志。Ø第3.5.2-3:平面交叉口红线规划必须满足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限界的要求,安全停车视距不得小于表3.5.2-1的规定。视距三角形限界内,不得规划布设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m且影响驾驶员视线的物体。表3.5.2-1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安全停车视距路线设计车速6050454035302520安全停车视

4、距Ss(m)7560504035302520Ø第3.5.5: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规划最小净高应与道路规划最小净高一致,并应根据规划道路通行车辆类型,按下列规定确定:1通行一般及机动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4.5-5.0m,主干道应为5m;通行无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0m;通行有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0m2通行超高车辆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根据通行的超高车辆类型确定。3通行行人和自行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2.5m。4当地形条件受到限制时,支路降低规划最小净高应经技术、经济论证,但不得小于2.5m;当通行公交车辆时,不得小于3.5m。支路规划最小净高降低后,应保证大

5、于规划净高的车辆有绕行的道路,支路规划最小净高处应采取保护措施。Ø第4.1.1-1:新建道路交通网规划中,规划干路交叉口不应规划超过4条进口道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相交道路的交角不应小于70°,地形条件特殊困难时,不用小于45°。Ø第4.1.3:4.进出口道部位机动车道总宽度大于16m时,规划人行过街横道应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必须在进口道展宽的基础上再增加2m。Ø第5.4.2:变速车道长度的取值应符合表5.4.2-1的规定;直接式变速车道渐变段渐变率应符合表5.4.2-2的规定;平行式变速车道渐变段的长度应符合表5.4.2-3的规定

6、。表5.4.2-1变速车道长度(m)主线设计车速(km/h)匝道设计车速(km/h)3035404550607030354045506070减速车道长度加速车道长度100————13011080———30027024020080—90858070———220210200180——708075706560——210200190180170——6070656050———200190180150———表5.4.2-2直接式变速车道渐变段渐变率主线设计车速(km/h)100807060渐变率出口单车道1/251/201/171/15双车道入口单车道1/401/301/251/2

7、0双车道表5.4.2-3平行式变速车道渐变段长度(m)主线设计车速(km/h)100807060渐变段长度(m)80605550Ø第5.5.1:在净出口端部间距较近,且不满住本规范表5.3.4-2要求时,必须布设集散车道,且进出口交通和主线交通间布设实体隔离。Ø第5.5.2:集散车道应布设在主线右侧,与主线车行道间应设置分隔带。分隔带宽度应满足设置必要交通设施的要求,且不应小于1.5m;当用地有特殊困难时,分隔带宽度不得小于0.5m。分隔带内必须设置安全分隔设施。集散车道应通过变速车道同主线车道相接。Ø第5.6.1:当进、出口匝道的上下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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