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精神意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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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治的精神意蕴【摘要题】批判性地考察现行法治理论的共同性内涵可以看出,其重大理论误区在于:对物质性的法律制度的过分关注和对精神性的法律观念的极度忽视。形成这种状况的基本原因在于这种理论忽视了在法治历程中社会成员的主体性与自我意识。现代法治包含或者应当包含的观念要素为:法律情感、崭新的法律态度、主人翁的独立意识、社会成员的自主性、政府的绝对守法义务等。而对法的真诚的信仰乃是现代法治真正的精神意蕴。以此审视中国的现实,其步入法治境界之路的确还相当遥远、艰辛而漫长。【关键词】法治亚里士多德法治公式信仰精神意蕴【

2、正文】肇端于古希腊的法治思想对整个世界的文明进程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精神的养分肥沃了民主的根基、改良了政治的土壤,从而催开了民主政治的花蕾,结出了现代民主政治制度丰硕的物质果实。如今,作为一种政治实践模式,法治的主要内容已在全世界所有民主或自称为民主的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或多或少不同程度地实践着。与之相适应,从古到今,也有一代又一代的思想家在不断地思考或重新思考法治的丰富内涵,从而产生了许许多多的法治理论,这些理论向我们展示了法治的不同侧面,使我们进一步加深了对法治的认识。然而,冷静而客观地反思又使我们发现

3、,迄今为止的整个法治理论又是极其不完善的,它们似乎都隐含着共同的重大缺陷。而我们担心,法治理论的这种缺陷将随着理论本身及其被付诸实践而逐渐得到强化,其充分的显露很可能为理论家们所始料不及:它会从根本上有违法治的本义与初衷从而走向法治的反面。有鉴于此,本文拟从对法治理论的检讨之中进一步去阐释法治的真正意蕴,以期对法治的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一、简单的历史回顾与现实考察:法治理论的共同性内涵法治思想的明确提出和首次阐述当归功于两千余年前的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明确提出:“我们应该

4、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①]他认为:“公民们都应遵守一邦所定的生活规则,让各人的行为有所约束,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②]从此以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被各个时代的思想家和政治理论家们普遍接受,获得了绝对优势的支配地位,其对法治内涵的解说也成为公理,而后代的思想家和学者们所做的全部工作都不过是在“亚里士多德法治公式”的范围内展开的,绝没

5、有超出亚里士多德的理论框架—从古罗马的西赛罗、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到文艺复兴及其后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人,再到美国独立战争的思想先驱潘恩、杰斐逊、亚当斯及密尔顿等人,莫不如此。这些思想家们的工作主要是从自己的思维逻辑和认知兴趣出发对亚里士多德的“公式”予以符合其时代精神的发挥和阐释。这又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结合所处历史时代的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思想的、文化的精神背景和现实要求,论述社会成员普遍守法义务的正当性、合理性和神圣性,并精心设计整套用以保障法律

6、获得社会成员一体化遵循的、切实可行的政治法律制度,如司法独立、权力分立与制衡、公正高效的审判程序及律师制度等等;其二,在同样的现实背景之下,论证什么样的法律才算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提出自己有关“良好的法律”的一系列形式标准(如稳定、公开、可行、明确)和实质标准(如保障基本人权)。现代西方法学,虽然从学术传统和思想主旨等宏观层面来看,客观上有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等等学派之分,但在主要思想倾向和理论特色上分属于不同派别的众多法学家,在对法治的阐述和论证上却令人不可思议地具有共同的主张,表

7、现出了惊人的一致!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法治公式”长盛不衰的旺盛生命力和深刻而持久的思想影响力与理论感召力!就法律而言,西方法学家普遍认为,“良好的法律“应该符合一系列内在的和外在的标准;就法律如何被遵守即守法而言,他们主要强调司法活动的一系列原则、程序及制度的重要性,即用外在的制度化力量确保“良好的法律“获得社会成员的一体遵循。[③]所以,在整个西方法学史上,法治理论是一脉相承而延续至今的。这表明“亚里士多德法治公式”作为一种思想的历史遗产所具有的历时性存在的永恒性。这种永恒性不仅体现在西方法学理论传统与

8、现实之中,而且还体现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几乎同样是毫无保留地接受了“亚里士多德法治公式”。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张文显教授对于法治理论本身的内涵的论述是比较全面和有特色的。他从“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的基本认识出发,提出了法治社会的六大“基本标志”以及法治的“十大要素与机制“。但从内容来看,我认为,这也只是对“亚里士多德法治公式”的现时代特性的综合与进一步详细描述,只是对“亚里士多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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