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抗紧急避险行为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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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反抗紧急避险行为的法律性质关于反抗紧急避险行为的法律性质导读:文已经分析过了乙的行为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即违法性,而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策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所以,丙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乙破窗而入造成丙以及丙的幼子受到法【摘要】紧急避险行为或是因为不具有违法性或是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属于违法阻却事由或者免责事由,能够使避险人避开承担刑法上的责任,但是在

2、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第三人对于受害人的紧急避险的行为进行反抗的情形,本文就该现象以一个抽象出来的模型进行具体分析该种反抗行为的性质。  【关键词】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社会危害性;期待可能性;二分说  为更为具体细致详实的研究对于紧急避险进行的防卫的法律性质的分析,笔者以司法实践中出现过的案件进行抽象截取,从而建立起了一个基本的模型:甲在追杀乙,乙破窗跳入丙的房屋,踩伤丙的两岁的幼儿腿骨,丙持器具将乙打成重伤。  本案的焦点在于乙破窗跳入丙的房屋内的行为以及丙持器具将乙打成重伤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条第1反抗紧急避险行为的法律性质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整理提供,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甲正在追杀乙,现实危险已经存在;乙的生命权受到了紧迫的危险,而且该危险正在发生,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乙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选择了破窗而入丙的屋中,以此来逃避自己的生命所遭受的危险,显然,乙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

4、生命法益面对着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且乙采取该行为的目的是保护自己的合法的权利,即生命权免受危险,这符合了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乙破窗而入的行为侵害了丙以及丙的幼子的法益,说明乙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了丙以及丙的幼子的法益,考虑到危险发生的场合、环境、紧急程度等客观因素和避险人自身的生理条件和主观认识等方面,乙的破窗而入的行为确实是不得以而实施的;乙的生命权受到了现实而紧迫的危险,“生命利益、身体利益之间,虽说不能相互比较,但为了挽救他人生命而在一定条件下牺牲他人身体利益(如造成他人肢体残疾)是可行的。”[1]因

5、而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乙并没有职务上、业务上的特定责任。  那么乙的这种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呢?分析该行为的性质的目的在于可以根据此结论来判断丙的行为的性质。在此,有两种学说争执不休,其一是排除违法性说,该学说主要认为紧急避险不会构成犯罪的理由实际上在于该行为实际上不具有违法性,即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并没有侵犯到社会的利益。其理论支撑点在于法益衡量,又称为优越利益原理,认为为价值大的利益而牺牲小的利益,是阻却违法性的一般原理。其二是排除责任说,该学说的主要观点是紧急避险行为客观上是有社

6、会危害性的,只是由于行为人当时除了实施避险行为之外,没有其他选择,即是主观上并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所以不追究其责任。“根据排除违法性说,对紧急避险只能实施紧急避险,而根据排除责任说,对紧急避险只能正当防卫。”[2]但是实际上这两种学说都存在着各自的缺陷,所以实际上学者经常将该两种学说综合起来进行考虑,这就是所谓的“二分说”,将紧急避险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么认为没有社会危害性而排除违法,要么认为没有期待可能性而排除违法。“我国学者关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的理由,通常是这样理解的:紧急避险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

7、合法利益的损害,但是使更大的合法利益免遭损害,从客观后果上看,是对社会有益的。从主观上看,行为人造成较小合法利益的损害是出于不得已,目的是为了保护较大的合法利益,不但没有危害社会的故意,反而具有良好的动机和目的。因此,从主客观来考察,紧急避险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对社会是有益的。”[3-5]所以,笔者认为在此衡量的是乙的生命权和丙的住宅安宁的权利以及丙幼子的健康权,相比较而言,生命的法益更为重要,所以,符合利益衡量的原理,因此,对于乙的行为,可以解释成是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的紧急避险的行为。  就丙而言,

8、乙的破窗而入的行为破坏了其住宅的安宁与秩序,同时踩伤了其幼子的腿骨并致骨折,于是丙持起器具将乙打成了重伤。在此,丙的行为显然不构成正当防卫,理由在于前文已经分析过了乙的行为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即违法性,而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策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所以,丙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乙破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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