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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7
《高校学生管理权的行使与制约——兼论受处分学生权利的司法救济》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兼论受高校学生管理权的行使与制约一-处分学生权利的司法救济论文关键词,管理权特别权力关拳司法救济依法治校论文摘要:基于管理权的行使高校与学生之间构成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囿于特别权力关jll理论的影响我国羲育行政法学研究滞后,相关法律法规缺失,高校学生管理权过度膨胀,学生权利救济的路径相对挟窄,不利于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学生合法权利的维护。有效制约高校学生管理权的行使,对受处分学生的权利进行司法救济,构建二元制权利救济机制是依法治校的必由路径。一、导言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实现历史性跨越的同时,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高校与学生之间因校方管理行为所引发的诉讼案件频繁发生,使得高校与学生之
2、间的法律关系成为审视与检讨的焦点。XX年9月1日《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开始实施,高校学生管理权进一步细化,学生的权利义务与权利救济机制得以明确,彰显了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的理念。但一段时期以来,囿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我国教育行政法学研宄相对滞后,高校学生对处分决定寻求救济的法律规则严重缺失,致使高校学生管理权过度膨胀,受处分学生的权利得不到及时地司法救济,在高等教育体系内部制造了学生与学校的紧张关系,成为“依法治国下的一个隙裂”。二、基于管理行为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定位我国关于高校与学生之间基于管理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定位,明显受到大陆法系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该理论产生于19世纪
3、君主立宪体制下的德国,是为说明君主与其官僚间之统合关系而创设,后经日本传入中国,并在适用范围上有所扩展,把学生、军人、病人等都纳入特别权力支配对象的范该理论认为特别权力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其建立在于特定行政法目的的实现;特别权力关系以特殊法令加以规定,不适用一般的法律规范,以特定范围内的相对人为对象,如高校学生必须以取得学籍为前提才能与学校发生关系;特别权力关系具有特殊的权利义务内容,且这种义务是不确定的,只要出于实施特别行政目的需要,特别权力主体就可以要求其相对人履行特别义务。有学者做出如下概括;学生与学校关系是由学生对公立营造物的利用关系:在合理的界限内学校具有特别权力,在不受
4、法治主义与人权保障拘束的原理下,虽无个别法律根据,也可向学生行使各种特别限制措施的概括支配权;学生对于学校的权力行使,不得提起诉愿或诉讼,学校对于学生的各种处分,均拥有广泛之自由裁量,并限制司法审判的介入。Ci7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实际上是一个没有救济的空间,而现代法治要求“有权利必有救济”。随着宪政理论的发展和法治理念的提升,有学者对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进行了修正,提出了“二元关系理论”和“重要性理论”。“二元关系理论”把特别权力关系分为基础关系和管理关系两类,基础关系指有关特别权力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项,如公立学校学生的入学许可、退学、开除、学位之授予等。对于这些事项,相对人可提起行政诉
5、讼。管理关系指权力人为达到行政管理目的而采取的措施,如军人、公务员及学生的服装规定、考试考核之规定、住宿规则、课余时间的生活管理等。这些措施不属于行政决定,对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该理论的优点在于当涉及影响相对人重要权利的事项时,法院可以对之予以司法审查,有助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当涉及对相对人权利影响较小的事项时,法院不能予以司法审查,有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但该理论的缺点是不易界分“基础关系”和“管理关系”。“重要性理论”由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20世纪70年代审理一系列有关教育的案件中所创立。该理论认为,对于传统特别权力关系内什么样的事项应受司法审查,由该事项对共同体和公民个人的意义、份量、基础
6、性、深远性及其强度等因素决定,无论是基础关系还是管理关系,只要相对人的权利被限制与剥夺达到一定程度,相对人得以寻求司法救济。有关特别权力关系相对人的各种权利,并不能单纯以其制度成立的目的在欠缺特别的法律规定下加以限制,原则上其权利限制必须有进一步的法律上规定,亦即应适用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保留原则。对特别权力关系学说的修正体现了如下共同意图:赋予相对人权利救济,可以诉诸法院,允许司法介入,基本人权须得到保障,公法人不能因处于特别权力地位就剥夺相对人基本人权,法律保留等原则应得到遵守,公法人在某些方面应受到法律约束,“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在高校学生管理中,这种修正体现在高校对学生的管理与处分
7、应限于达到教育目的所必需的限度内,对于一些足以改变学生身份并损害其受教育权等基本人权的侵害行为,学生可以寻求诉讼救济。特别权力关系学说的修正对高校学生管理权的制约与受处分学生权利的司法救济提供了理论支持。三、司法救济与制度设计我国《教育法》第28条第4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第43条规定学生应当“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高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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