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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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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学生权利:在传统阴影与现实缺憾中生存——制约高校学生权利正常行使的因素分析 论文关键词:高校 学生权利 制约因素 论文摘要:权利的正常行使以相应的观念与制度的存在为基础。制约高校学生权利正常行使的因素主要有:我国缺乏尊重、保护个人权利的社会传统,社会本位价值取向漠视高校学生的权利,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不清模糊了高校学生享有的权利的内容和权利遭受侵犯时的救济途径,学历社会中学生的弱势地位影响学生主张自己的权利。高校学生的权利有其特殊性,高校学生既是一个“社会人”,又是一个“学校人”,他们拥有
2、双重身份,因此,高校学生既享有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一般的法定权利,又享有作为受教育者应当享有的特殊的法定权利。然而,现实中,高校学生权利(无论是作为“社会人”还是作为“学校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的正常行使都受到一定的制约。总体而言,其制约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缺乏尊重、保护个人权利的社会传统任何现存的社会现状皆与历史传统有着难以割舍的联系,追溯我国传统社会中人民的法制意识、法律态度和权利的行使状态,可以窥视其对当今社会高校学生合法权利正常行使的影响。1.传统社会重群体、轻个人的价值观忽视个人权
3、利从历史的角度看,在早期的人类社会中,个人属于群体、部落,个人的主体性被同化于整体的主体性之中,只有整体的利益和权利,个人的一切是微不足道的。在传统社会中,家族是最基本的、最具自主性、无所不能的社会组织。家族是一宗法关系,突出的是身份、等级,家族中的经济生活完全由家长、族长的意志去支配,家族成员则只能服从,没有独立人格和意志可谈。处在这样一个社会结构中,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有赖于其生存的群体—家族,社会对个人的管理也必须经由家庭、家族来实现。因此,在中国人的头脑中,家族主义是根深蒂固的,个人的一切问题全
4、部要依赖家族伦理来解决,家庭对个体的严格控制,阻碍了个人的独立性和个体性。另外,儒家价值观以群体为本位,这种群体重于个体的价值取向,以天下为己任的传统,对于稳定社会秩序,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具有积极的作用。然而,这种价值观忽视个人价值,在有着主流价值观的传统社会里,个人权利居次要地位。2.传统社会人性善的价值前提削弱个人权利由于儒家思想长时期占统治地位,“人性本善”成为中国人心中不可移易的观念。坚信人性本善的中国人把君臣之义喻为父子之亲,视礼义廉耻为治国安邦之道,人性本善论成为
5、中国皇帝君临天下的“合法”依据。人性本善注重个人修为,强调道德约束,掩盖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对法制社会的形成造成消极影响。4性善论所提倡的平等为纯道德化的平等,而非性恶论所提倡的利益或效益之平等。人性善的价值前提仅仅是一种道德追寻而非历史的必然,更非一种实然的生活话语,人人为善、与人为善,人为善之道德取向无非是驱引人类生活接近于一种理想模式。相形之下,性恶论奉行的不是一种“理想”,而是一种“理性”或“人性”,性善论的理想强调“为善”,性恶论则仅仅要求“不为恶”。理想与理性之差距实则表现为道德与财富、义务
6、与权利的双重背离,理想追求的是一种应然之道德状态和人类生存的义务性本质,而理性则追求的是一种实然的生活场景与人类权利之外溢性特征。I7所以,中国传统社会的“人性本善”没有促成法制的普遍应用和对权利应有的尊重。3.传统社会官府息讼、以讼为耻的法制传统压制个人权利古代的宗法农业社会,决定了绝大多数人被附着在土地上,终身难以远徙,他们生活在熟识的人际网络之中。在这一个个的社会小圈子内,以打官司为耻为大家的公识。陆游曾告诫其子孙:“纷然争讼,实为门户之羞。”再加上“古代法律是王者之法,又都以刑罚方法统一调整制
7、裁,在这样的法制体系中,一个好讼之徒,无异于拿自己的权利这个‘鸡蛋’去砸国家律法的‘石头’,小则自取其辱,大则自取灭亡”Lzl0古代司法体制采取司法行政合一制,司法者也是当地的行政者,其政绩考核,诉讼治安状况是重要的评价指标,发案率低、结案率高为优。他们对本地的刑事案件,多以“内德外刑”的办法实施打压,以降低发案率。对于民事案件,则以息讼的策略以降低比例、提高政绩。官府息讼再加之宣扬“以讼为耻”,这样,谁都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在这种思想泛滥之处,法将成为一纸空文。因为对带有无视权利、侮辱人格的权利侵
8、害加以抵抗是一种义务,它是权利人对自身的义务—因为它是道德上的自我保护的命令,同时它是对国家社会的义务—因为它是为实现法所必需的。[3]如果一部分人不能为自己的权利斗争,那么剩下的人的斗争就更加艰难。如果法的实现变得困难,那么越来越多的人面对权利的态度则是消极的放弃和抛弃。久而久之,法不仅形同虚设,而且,人民享有的权利也会越来越少。 二、社会本位价值取向漠视高校学生权利儒家思想以社会利益为本,而儒家思想对我国有深远的影响,表现在教育中则是社会本位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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