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逻辑与经验——对霍姆斯的一个命题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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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的逻辑与经验——对霍姆斯的一个命题的解读霍姆斯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个命题已经成为法律界的至理名言,广为传诵。但这个命题也容易引起误解。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个命题的解读,分析霍姆斯为什么“反逻辑”,他反对的究竟是什么,他对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及局限性的认识。同时澄清对这个命题的可能的误读,以正确认识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  「关键词」霍姆斯,逻辑,经验,实用主义  霍姆斯是美国法律史上最重要的人物之一。对于美国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有重大的影响。他的思想散落在他众多的司法意见、书信、演讲和文章中。托马斯。格雷说霍姆斯是“美国法律史上最伟大的先贤”,[1]没有人在法律中扮演的

2、角色比他更重要。波斯纳也认为霍姆斯是美国法律界的惟一的导师人物。[2]在其漫长的司法生涯中,霍姆斯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对后世产生很大影响的思想和命题。“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就是其中的一个著名的命题。这一命题对当时以及以后很长一段时间美国的法律界重新思考和界定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以及法律和经验的关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种影响既有好的方面,也有误导人的一面。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个命题的解读,分析霍姆斯为什么“反逻辑”,他反对的究竟是什么,他对经验和逻辑各自在法律发展中的作用的阐述,他的命题的歧义及可能产生的误解,以期对他论述的逻辑与经验的关系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  (一)  根据斯

3、科特。布鲁尔的文章,霍姆斯关于“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观点“首次出现在1880年,在一篇对C.C.兰德尔论合同法的书的评论中。”[3]在同年出版的《普通法》中他再次重申了这个观点。霍姆斯在《普通法》开篇就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时代需要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不管你承认与否,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胞所共有的偏见对人们决定是否遵守规则所起的作用都远远大于三段论。法律包含了一个民族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它不能被当作由公理和推论组成的数学书。”[4]在《普通法》中,他还多次提到类似的观点。他说:“法律由那些有能力、有经验的人执行……他们知道不能因

4、为三段论而牺牲敏感的感觉”[5]还有:“法律之间的区别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6]在随后的司法生涯中,霍姆斯以不同的语言一再重复了这一主题。比如,他在1897年1月8号波士顿大学法学院新大厅落成典礼上的著名的演讲《法律的道路》中,也谈到了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问题。他认为在“决定法律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力量”问题上,存在着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在法律发展中惟一发挥作用的力量是逻辑。”尽管霍姆斯认为“在最宽泛的意义上,这一观念的确是正确的”,因为对法律的研究和对世界上的其他事物的研究一样,都要探求因果关系、揭示事物之间的逻辑和规律,因此,他担心的“危险不在于承认支配其他现象的原则也同样制约法律,

5、危险在于这种观念,即比如像我们这样特定的制度,能够像数学那样从某些行为的一般公理中推导出来。”[7]1905年,霍姆斯在洛克纳诉纽约(Lochnerv.NeasC.Grey,“HolmesandLegalPragmatism,”StandfondLaes‘sPatho,”inThePathofTheLaes,Jr.ed.StevenJ.Burton(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0),94.  [4]O.ass.:HarvardUniversityPress,1910),180.  [8]Lochnerv.NeasC.Grey,“Holmes

6、ontheLogicoftheLaes,Jr.ed.StevenJ.Burton(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0),140.  [14]同7,181.  [15]请注意:霍姆斯以及其他实用主义者是把原则或者先例当作指南,而不是当作必须遵守的教义。这是实用主义和形式主义的看起来细微的、但却是重要的差别。  [16]同14,145.  [17]同14,139.  [18]同4,173.  [19]值得注意的是,兰德尔等人在法律中增加了归纳和类比的内容,但同样没有抛弃演绎推理。而且,即使一些不同意把归纳和类比作为逻辑的一部分的人也都承认演绎推理是

7、逻辑的主要内容。为了避免由于概念的不同产生的问题,我们这里主要讨论演绎推理的局限性。  [20]同2,页50  [21]三段论(包括省略三段论)是演绎推理的最常见的形式。  [22]《法理学问题》,49.着重号为引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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