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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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济大学研究生培养过程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规定(同研[2008]121号)为规范我校研究生教学和管理工作的各环节,强化教学和管理工作,稳定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同济大学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及研究生教学和管理工作的现状,特制定本规定。一、研究生培养过程事故的分类及认定研究生培养过程事故是由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以及指导教师、单位负责人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培养质量等受到影响的行为事件。培养过程事故分三个级别:重大事故(Ⅰ)、一般事故(Ⅱ)和轻微事故(Ⅲ)。表1为研究

2、生培养过程事故分类认定表。表1研究生培养过程事故分类认定表序号事故内容级别1.教学管理1.1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等各类证书、证明Ⅰ1.2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培养过程事故故意隐瞒不报Ⅰ1.3将归档材料丢失影响正常归档Ⅰ1.4未按要求及时上报教学主管部门教学材料Ⅱ1.5因安排不当造成上课时间和地点冲突Ⅱ1.6课程表、考试安排表、调课通知表等,未及时、准确通知学生、教师造成停课、停考或教室(教学场地)冲突影响正常教学,且未能及时妥善处理Ⅱ1.7研究生档案未按相关规定管理(含教学档案、试卷保存、成绩管理、论文、学位评审材料等)Ⅱ1.

3、8未将相关规定、通知及时告知研究生或导师造成不良后果Ⅱ1.9教师和管理人员对现有文件及相关规定未及时了解,导致研究生不能按时完成培养计划或不能按时答辩Ⅱ1.10开课计划中应开课程未列入课表或错排课程Ⅲ2.教学2.1在教学、实验、实习、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教学过程及教学组织管理中散布或出现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法律和法规、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Ⅰ52.2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停课或缺课,或未经审批提前一周(含一周)以上结束课程,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教学任务(人

4、数在5人以上的课程)Ⅰ2.3由于教学及教学相关人员过失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1)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2)受到伤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失ⅠⅡ2.4擅自变更主讲教师或擅自委托他人代课,造成不良影响Ⅱ2.5授课不按教学大纲进行,随意更改教学内容达1/2以上Ⅱ2.6非客观原因教师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Ⅱ2.7教师在上课或其他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或其他移动通讯工具或无故离开10分钟以上,影响教学Ⅱ2.8变更上课时间和地点,一学期累计达本课程学时1/3(含1/3)以上Ⅱ2.9未经同意擅自变更课程表上的上课时间和地点(人数5人以上

5、的课程)Ⅲ3.考试与成绩管理3.1任课教师及其他人员在试题解密前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Ⅰ3.2不按评分标准阅卷,随意改动学生考试成绩Ⅰ3.3监考教师监考时,做与监考无关的其他事情,致使学生大面积作弊或考场秩序混乱Ⅰ3.4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等证明,未经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对考试成绩擅自进行技术处理或弄虚作假Ⅰ3.5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在校生原始成绩单Ⅰ3.6考前试卷遗失或丢失学生考卷Ⅰ3.7非客观原因监考教师未到岗Ⅰ3.8非客观原因监考教师迟到超过5分钟(含5分钟)Ⅱ3.9监考人员未严格执行考场规定(包括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处理)Ⅱ3.10试

6、卷缺失或卷面出现多处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Ⅱ3.11未经批准,擅自安排研究生公共课考试或私自更改考试时间和地点Ⅱ3.12考试成绩报出后因批改错误而更改学生成绩Ⅱ3.13教师漏报或错报研究生成绩Ⅱ3.14教师考试评分后3个月内无法提供考生试卷供复查Ⅱ3.15无特殊原因,考试结束后二周内任课教师未报送和未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中登录学生成绩Ⅱ3.16考试成绩分布严重不合理Ⅲ4.论文指导4.1研究生在读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导师署名的)及学位论文有剽窃的(引用他人的成果,而未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是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7、未注明转引出处的)。Ⅰ54.2在研究生学术或学位论文中,有严重抄袭现象。Ⅰ4.3研究生在读期间,将别人的学术论文占为己有的,并以此论文作为申请学位的学术成果,而导师未发现Ⅰ4.4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核通过,而在上海市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时,被认定为不合格论文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同行专家复审仍为不合格论文Ⅰ4.5所指导的研究生在3年内累计有2篇学位论文盲审被异议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或专家复审后认定修改Ⅱ4.6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术或学位论文中篡改实验数据资料,指导教师未发觉Ⅱ4.7在指导研究生过程中,由于非客观原因,一个月以上不与

8、研究生联络研讨Ⅱ4.8在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与答辩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Ⅲ二、研究生培养过程事故处理1、事故处理流程同济大学研究生培养过程事故处理流程见下图1。图1研究生培养过程事故处理流程图2、研究生培养过程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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