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的时代精神与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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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家的时代精神与历史使命摘 要:我们的社会处于伟大的变革时期,变革的社会需要法学“巨人”。法学家必须具备三种时代精神才能担负起时代所赋予的历史使命。法学家的时代精神为:权利正义精神、创新精神和批判精神;法学家的历史使命为:开创中国的权利文化,构建中国的法治思想理论及培育中国的法律化道德思想体系。关键词:法学家;时代精神;历史使命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导言》中谈到文艺复兴时代的人物特征时指出:“这是一次人类从来没有经历过的最伟大的、进步的变革,是一个需要巨人而且产生了巨人———在思维能力、热情和性格方面,在多才多艺和学识渊博方面

2、的巨人的时代。他们的特征是他们几乎全都处在时代运动中,在实际斗争中生活着和活动着,站在这一方面或那一方面进行斗争,一些人用舌和笔,一些人用剑,一些人则两者并用。因此有了使他们成为完人的那种性格上的完整与坚强。书斋里的学者是例外;他们不是第二流或第三流的人物,就是唯恐烧着自己手指的小心翼翼的庸人。”[1]我们所生活的时代对中国来说是“最伟大的、进步的变革”时代,是从传统几千年的人治社会向现代科学的法治社会变革的时代,是从传统的伦理文明的自然经济社会向现代法律文明主导的科技型市场经济社会变革的时代,是从传统的权力主宰一切的社会向现代

3、的权利主导一切的社会变革的时代……。在这样令人振奋的时代中,“就法学界而言,也需要有自己的一批‘巨人’(或至少不都是恩格斯讲的那种‘庸人’)”[2]这样的法学“巨人”就是笔者所称的“法学家”。法学家不是泛指以法律为专业知识的人的总称,法学家也不是仅以几篇文章或几本著作为其标志,法学家应该是为权利而斗争的法律勇士,法学家应该是赋予法律以权利的灵魂并为法治文明而开拓的思想者和创造者,法学家应该是为正义而探索并能为之奉献生命的法学“巨人”。这个伟大的不平凡的时代要求法学家必须具有三种时代精神才能承担起时代所赋予的三项历史使命。一、法学

4、家的三种时代精神法学家的权利正义精神。正义是法学家首要的精神,没有正义的法学家就不是真正的法学家。法学家的正义精神于法和法学的基本内涵,因为东西方对法或法学的最初解释及其寄托都以正义为核心。比如古罗马的法学家乌尔比安就认为“法学是神事和人事的知识,正与不正的学问”,而我国第一部字书《说文解字》中对法的解释也赋予正义的内容。所以不论从“法”的角度,或者从“法学”的角度,法学家是不能没有正义的,可以说在各种社会职业中,法学家应该是以正义为专门知识的专家。西方社会是盛产法学家的社会,这不是吹嘘,而是历史和现实。从柏拉图到亚里士多德,从

5、托马斯到格老秀斯,从康德到庞德,如此等等的人物,都是法学家,真正的法学家。他们之所以能被人们所记忆并影响社会历史发展是与他们对正义的追求分不开的,当然我们也不应忽视他们从百科全书式的法学家向专业化的法学家发展的历史演变。准确地说,他们的“法学家”乃至“法律思想家”的称号并不是由他们所处的现实社会的法律和统治者的权力所赋予的,可以说是正义的精神和历史赋予他们光荣的称号。法学家的灵魂在于正义,但正义的面孔却是多变的,可以说只有永恒的法学家但没有永恒的正义,只有把握住时代的正义精神才能造就不朽的法学家。对正义的认识虽然丰富多彩,但正义

6、的基本归属却不外乎权力的正义和权利的正义。“权力的正义”是靠权力来定义正义的本质和内容,正义是权力的面具和形式,正义在为社会中少数的权力者服务。柏拉图的《共和国》中记载着,“我断言,正义不外乎是对强者有利的东西。”[3]就是对权力的正义所做的典型描述。“权利的正义”是通过权利来表现和实现正义,权利成为正义的灵魂,正义是权利的理想状态和道德表达,正义的目的在于为社会中普遍而平等的权利者服务。权利的正义要求权力只能成为权利的手段,而权利则是权力的基础和宗旨,权力的行使以不伤害权利为首要的和根本的规则。人类社会历史是从权力的正义向权利

7、的正义不断迈进的历史,法学家的天职在于最大可能地追求和探索权利的正义,而这就是法学家时代精神的生命。一个以法律知识为研究对象的学者如果只追求权力的正义,那么他至多只能成为一个律学家而不是法学家。这样我们或许可以悟出我国传统社会几千年,研究法律之人众多但社会却远远地背离了法治的原因。律学家是权力之福,而法学家是权利之福;律学家是统治者之福,而法学家是人民之福……愿在权利的正义精神召唤下,中国社会涌现众多的法学家,也只有以权利的正义为其毕生信仰的法学家,才能为法治文明开辟道路。法学家的创新精神。没有创新,就没有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8、没有创新,就没有法治文明的诞生;没有创新,法学家就不会成为法治文明的开拓者和社会正义的探索者。创新在本质上是权利的范畴,只有权利才能使创新富有科学文明的意义。一个尊重权利的社会是创新精神充沛的社会,创新精神充沛的社会才可能成为先进而文明的社会。创新是权利的产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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