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票据法》第十八条中的利益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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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票据法》第十八条中的利益返还摘要《票据法》第十八条被认为是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条款。立法对于“返还利益”范围的界定颇受争议,笔者试从票据法的立法精神出发对其做出评述,并对利益返还的具体问题发表看法。关键词票据利益返还公平通说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票据上的权利因消灭时效完成而归于消灭,或者因怠于为权利保全手续而归于消灭时,持票人得向因此而实质上获得利益的出票人、承兑人,在其所受的利益的限度内,请求偿还该利益的权利。《票据法》第十八条关于“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

2、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之规定被认为是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条款。对于出票人、承兑人返还何种“利益”,立法与理论存在较大分歧。笔者认为对于法律条文的评述,离不开对于立法的整体把握。—、“返还利益”范围界定理论从出票人、承兑人的角度出发,认为票据权利义务己因票据之短期时效而消灭,所有违公平者不过是出票人、承兑人未履行实现票据所载之金钱利益却因票据基础关系获利。故只需出票人、承兑人返还所受之利,

3、公平即可实现。若因赠与等事由,出票人、承兑人并未获利,未构成不公,当然不承担返还义务。而法条则从持票人的角度出发,也未必不合事理。等价有偿乃是公平的当然之理,持票人支付对价,乃是因为信赖出票人、承兑人能实现票据所记载之经济利益,正是这种信赖,票据才得以存在和流通。虽然票据权利因票据之短期时效而消灭,但是无论出票人、承兑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出票、承兑,一旦其出票、承兑即表示其愿意承当实现票据所载之经济利益之义务,并应在精神和物质上做好准备,在持票人己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其不可能也不应将希望寄托于因票据

4、之缺陷而免除其义务。只有出票人、承兑人履行其应履行之义务,对持票人做出相应给付,公平才得以实现。应该说理论和法律条文的这两种不同的认识从逻辑上讲都没有错,而且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而言,选择理论所划定的利益范围更为妥当。一国的法律首先是一国的法律,然后才可能成为世界的法律。特定法律条文的规定,不仅要看其自身的完备与否,而且要看其与与社会之现实,立法之整体精神协调与否。我国并非是一个成熟的信用社会,票据功能的发挥仍然受到许多限制。而《票据法》的立法精神是维护金融稳定竭力保障票据支付功能的实现。这一点可

5、以从我国的票据种类中就可以看出,在我国汇票没有无记名汇票、本票没有商业本票、支票没有远期支票,为了金融的稳定,票据的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被限制,而票据的支付功能则是现阶段当之无愧的主要功能。从立法关于时效的规定之中更是能直接感受票据立法崇尚稳妥,重视票据所载之经济利益现实实现的倾向。《票据法》不仅在十七条做出持票人对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期限为两年,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为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为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为三个月的规定;更是动辄以取消承兑人的追索权乃至付款请求权为

6、胁,力图通过四十条、五十三条、七十八条、九十一条将持票人对付款人的提示承兑限制于一个月内、将见票即付的提示付款限制于一个月内,将本票的付款期限限制于两个月内、将支票的提示付款日限制于十日内。而厉行短期时效,限制票据之流通,催促持票人尽快实现票据权利以至于牺牲票据信用功能之发挥,都是为了保障票据支付功能的实现,实质上也即是保障持票人得以实现票据所记载之经济利益。因为票据关系虽然在形式上独立于票据资金关系,但是票据权利的实现实际上离不开票据资金关系的稳定。票据流通的时间越短,居于资金、债务、信用协议

7、、无因管理、交互计算而发生的票据资金发生变动的可能性就越小,持票人实现经济利益的可能性就越大。如果因为短期时效,若使出票人、承兑人得以拒绝承担付款义务,持票人由此不能实现票据所载之经济利益,显然和票据法的趣旨想背离。从票据基础关系特别是票据原因关系来看,由于利益返还请求权对于持票人利益的保护,由于权利无法实现而引起的经济纠纷也将减少,票据原因关系也因此更加稳定。此外,与一般的理论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会阻碍票据流通的看法不同,在《票据法》奉行短期时效制度,特别是限制持票人追索权的情况下,利益返还请求

8、权条款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立法的严苛,增强了持票人和潜在的票据主体对于票据的信心,从而有利于票据的流通,增强票据的信用功能的实现。综上所述,“利益返还请求权”条款关于利益返还的界定与票据发展的现状、票据立法总体是相符。研究者从理论上对于利益返还范围之界定的确有其合理性,但是如果想在立法上有所变更的话,恐怕需要考虑的就不仅仅是这一小部分,甚至需要涉及我国票据法发展的整体战略二、利益返还相关问题(一)未支付对价条件下的利益返还持票人并不总是在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取得票据的,继承、赠与等情况下持票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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