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几个法律理由的质疑和修改意见

简论几个法律理由的质疑和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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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几个法律理由的质疑和修改意见几个法律理由的质疑和修改意见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几个法律理由的质疑和修改意见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自诉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思想品德》七年级下册(2008年11月第3版,人民教育出版社)的第四单元教学,围绕法律常识展开,其内容的编写注重从实践到理论、从具体到抽象、从简单到复杂的认知规律,贴近学生的生活实际,以利于学生形成“尊重规则、尊重权利、尊重法律、追求公正”的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培养“理解法律的规定及其作用,理解社会生活中的必要规则,能遵纪守法,增

2、强寻求法律保护的能力”,增长“基本的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的基本作用和作用”。但笔者认为,其中一些内容的表述存在着不够准确、规范的瑕疵,易被师生误读。  本文结合相关法律原理和条文,谈谈笔者关于《思想品德》(七年级下册)中几个法律理由的质疑和修改意见。  一、刑法中的“共犯”理由  教材第100页至第101页,讲一位父亲给儿子写了这样一封信:“……你应该记得,几年前你经过一户人家,有两个人正在试着开门锁。你过去看,他们对你说不知道是不是锁坏了,打不开。你没有细究他们的底细,就热心地帮他们开……如果开锁的是贼,你

3、就是共犯……”  在这里,出现了一个刑法学上的概念——共犯,它是共同犯罪的简称,是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从共同犯罪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二人以上(含二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不问其中的组合;二是共同故意;三是共同行为,它不要求各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只要各人的行为互相补充、互相配合,成

4、为一个行为整体即可,从而使具体罪名与共同犯罪相结合,构成该罪的共犯,如盗窃罪的共犯、故意杀人罪的共犯、间谍罪的共犯、贪污罪的共犯,等等。例如,“2010年8月一天,甲邀约乙一起盗窃摩托车,甲表示同意。当日12时许,二人携带撬锁工具,骑摩托车窜至临澧县,见某X吧前停有一辆两轮摩托车,决定利用在该X吧上X之机撬窍该摩托车,但未得逞。下午,二人又窜至另外一地,趁人不备将一辆两轮摩托车推走,藏匿于草丛里,准备等天黑后再来转移摩托车。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

5、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甲、乙均起了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1]可见,甲、乙二人就盗窃摩托车形成合意,共同实施盗窃摩托车,为共同犯罪。  显然,教材中“那两个人”与“儿子”的行为也符合共同犯罪所定义的行为主体和行为类别特征,即与上述第一点和第三点是相符的,但与第二点不相符,而这点才是构成共同犯罪的关键。共同故意有两层含义:参与者都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即都明确知道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且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参与者之间有意联络,即他们主观上互相沟通,都知道自己是与其他人一起实施行

6、为。可见,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并不能构成共同犯罪。路过的“儿子”“不知道是不是锁坏了”,很明显,他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因此,教材中的“父亲”将“那两个人”与“儿子”表述为共犯是错误的。而“那两个人”如果是贼,“那两个人”才是共犯,且是盗窃罪的共犯,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视他们的犯罪形态而定盗窃罪(未遂)、盗窃罪(既遂)或盗窃罪(中止)。而且,盗窃罪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构成盗窃罪。  二、刑事诉讼法中的“自诉”理由  在教材第111页的第二个“相关链接”中,关于自诉案件的表述是:“自诉案件是不经、检

7、察机关立案、侦查,由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如侮辱、诽谤、、遗弃、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案件。”这段话对自诉案件的内涵和外延都作了阐述,但其关于外延的表述欠严谨,不利于学生正确认识何为自诉案件。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起诉分为公诉和自诉。自诉,是指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等,以个人名义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我国刑事诉讼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8、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理由的解释》(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对以上三类自诉案件的范围作了详细解释,其中,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解释为:“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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