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完善细化与民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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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的完善细化与民间法法律细化是国家法制完善的基础,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条件。“因为法律是建立在大多数人利益的基础之上,它是‘公意’的体现和契约的结果,它能使各种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人们比较明确和公平地预知到自己该如何行为,知道自己做什么和不做什么,以及后果如何,显然法规使社会中人们的关系井然有序,法律的普适性构成社会和谐的基础。”[1].我国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立法者制定法律时应最大限度地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最大利益,而民间法即民俗“也是当地的政治、经济条件在观念上的反映”[2].而且,民间法即“民俗总是以一种社会习惯的力量出现,成文法无论规定得多么细致,都不过是社会行为

2、中需要强制执行的一部分,民俗虽然没有刑法那样明确性、严厉性,却像一只看不见的手支配着人们的具细行为。”[3].“在我国,政府推进性法制的苦心经营和依法治国的全民共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和声势浩大的执法行动,似乎并没有改变人们的价值偏好,在现实社会中,许多人依然偏好由习惯、民俗、土政策、土办法等所谓的‘习惯法’或‘民间法’来解决,加之国家法的缺陷和供给不足、路径不畅、成本太大、预期不明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使人们总是感叹法律很不起用,国家法还停留在纸上,远没有亲近民众,走入民心,对国家法这种理性建构神化的失望和破灭,推动着一些学者跳出‘法律出自国家的’思路,从社会的立场来观察和思考真正意义上的法和真

3、正起用的法。”[4].产生这种情况,我认为,一是法律粗放,存在漏洞,随意性大,留给司法执法人员的空间太大,而主动权又在执法司法人员手里,不便于普通百姓操作,这需要细化;二是大部分法律的内容没有贴近社会,走进人心,离社会太远,人们习惯于依民间习俗办事,法律发挥不了作用,这需要法律细化时应充分考虑民间法。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法制建设有一个良好的开端。  一、法律细化是法制完善的前提和基础。  顾名思义,法律细化就是指法律的具体化、明细化和详细化,使法律增强其可操作性。法制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的统一,法制的完善也就是以上几方面的完善,而立法的完善是法制完善的前提和基础,是法

4、制完善的首要标志。没有立法的完善,法制的健全和完善就成为空话。而“立法权,从它的理性原则来看,只能属于人民的联合意志。因为一切权利都从这个权力产生,它的法律必须对任何人不能有不公正的做法。如果任何一个人按照他与别人不同的意志去决定国家的事情,那么,他就可能经常对别人做坏事;但是,如果由大家决定并颁布他们自己的法律,就决不会发生这种事情。”[5].立法是实现和加强我国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加强法制首先要制定法律,没有法律,无法可依。有了法律,如果比较粗放,也会有法难依,甚至钻法律漏洞。法律细化是立法向纵深方面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整个法制向纵深发展的要求。法律本身的特征要求法律具备规范性和明确性、具

5、体性、严谨性、逻辑性。立法是整个法制的前提和基础,而立法的细化给法制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法治社会不仅要求法律在实现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性,把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最基本方式,同时也是法的价值理念及相关制度设计的综合体,是在严格依法办事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秩序类型,建设法治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法是“善法”,法的体系要结构严谨、内容和谐,需要确立法律的至上性,需要秩序、效率与实质社会公正的三位一体化,而且需要建立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制度,如民主、科学的立法制度、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各项制度、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而且需要对国家权力的进行有效制约的制度,这在有着几千年封建传统的中国尤

6、为重要。  两千多年的中国文化,源远流长,有很多精华。中国法律文化从近代起尽管受到外国政治法律文化观念、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影响,甚至形式上已接受了英美法、西欧法、前苏联法和日本法的制度、规则、概念、术语,而且随着改革开放与国际交往的增加,外国法律的影响还在增加,但是中国法律文化始终没有失去它的传统和独特性。这种传统与独特性的突出表现就是类似于道德的“民间法律规范”的普遍存在。这种在中国的传统法律制度和文化中积累起来的行为、规范、行为模式和法律观,长期以来一直成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纠纷的首选模式。这种“民间法律规范”在特定的法律定义上不是一种法律,但是却无法否认它对整个社会,

7、特别是经济领域、日常生活领域的现实影响。人们习惯于用多年来形成的普适的客观真理解决自己的问题。这就是“民间法律规范”。执行这种“民间法律规范”可能违反了正式的国家的制定法,但是却得到了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可,使它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了某种合法性。而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它不会被人们放弃,会适时地存在下去,除非能找到某种功能上的替代物,它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法治不能离开本土。“法律实施的经验也昭示:仅靠国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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