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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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1号《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己经XX年9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n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徐绍史二O◦八年十月十八日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加强立法协调,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土资源部起草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开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协调,制定、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的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国土资源部立法

2、工作应当坚持改革创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与开门立法,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第四条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第五条政策法规司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要求,结合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组织拟订国土资源部立法规划草案,报部务会议审定。拟订立法规划草案时,应当听取部有关司(局、厅)的意见。第六条政策法规司根据国土资源部立法规划,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在每年年底前组织拟订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拟订立法计划草案时,应当听取部

3、有关司(局、厅)的意见。部有关司(局、厅)应当提供拟列入立法计划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拟设立的重要制度、争议的焦点等相关材料。第七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分为出台类、论证类和研究类。出台类项目是指经过研宄论证,立法条件成熟,各方意见协调一致,在本年度已完成起草工作并能够在当年提请部务会议审议的立法项目。论证类项目是指立法条件比较成熟,各方意见基本一致,但尚需进一步协调、论证,正在进行起草工作的立法项目。研究类项目是指立法条件尚未成熟,基本制度尚需深入研究,需要进行储备的立法项目。第八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政策法规司根据部机关各司(局、厅)的职能

4、分工,确定起草负责单位;立法项目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司(局、厅)的,由政策法规司确定一个司(局、厅)作为起草牵头单位,其他相关司(局、厅)参加。第九条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按照出台类、论证类和研宄类的顺序实行滚动管理。没有形成条文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出台类;已列入立法计划,但连续两年未启动起草工作的立法项目,原则上不再列入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第十条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政策法规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整规划和计划的建议,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没有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但实践中又迫切需要出台的立法项目,由有关司(局、厅)向政策法规司提出调

5、整计划的建议,政策法规司组织论证,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开展相关的立法工作。第三章起草和审查第十一条立法项目的起草司(局、厅)应当按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制定起草工作方案,确定专人或者成立工作小组从事起草工作,并及时向政策法规司通报起草中的有关情况。第十二条起草司(局、厅)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如期完成起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的起草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单位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单位起草。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的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调整对象、主要制度、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送审稿的每条内容均应有说明本条内容的提

6、示语。部门规章的名称为“规定”或者“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第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应当分条文书写,冠以“第X条”字样,并可分为款、项。款不冠数字,空两字书写,项冠以(一)、(二)、(三)等数字。草案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索引等附加部分。第十五条起草司(局、厅)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征求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部有关司(局、厅)的意见,涉及国务院其他部

7、门职责的,还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司(局、厅)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的形式听取意见。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会纪要。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政策法规司审查时,应当附具听证会纪要或者论证会的相关材料。第十七条起草司(局、厅)根据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听证会等情况,对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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